2019年四川出差补助标准条例全文

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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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职称吉林省财政厅差旅费,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职称吉林省财政厅差旅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政群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 ***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职称吉林省财政厅差旅费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头等舱 一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标准

级别 省内 省外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75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430 其余人员 300

第十四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省内 省外 内地 甘孜、阿坝、凉山 标准 100 12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九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10日印发的《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同时废止,其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

(普通套间)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

[吉林省]职称吉林省财政厅差旅费,吉林省财政厅差旅费标准

吉林省企业退休工资65号文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6〕6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职称吉林省财政厅差旅费,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职称吉林省财政厅差旅费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要求职称吉林省财政厅差旅费,经省 *** 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5年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龄为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59元的,按59元调整。

4、企业退休 *** 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它事宜。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由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护合法收费职称吉林省财政厅差旅费,制止乱收费职称吉林省财政厅差旅费,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的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的法定凭证,是财务核算和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承印收费票据。第二章 印制和发放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主要用于牌、证、照的工本收费,以及能够适用于通用票据的收费项目;专用票据主要用于不适用通用票据的某些特殊收费项目。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其中通用票据根据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式样,由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负责监制,分别编号;专用票据由省主管部门出版,经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地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监制,分别编号。

凡规定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各市(地、州)不得再行印制。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套印财政部门的票据监制章,无财政监制章的收费票据为非法票据。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监制的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发放。个别行业对收费票据发放有特殊要求的,可经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后,由省主管部门组织发放。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

票据印刷单位应健全票据印刷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门下达通知单规定的式样、规格和数量组织印刷。印刷单位不得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给他人。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第十条 财政部门必须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票据印制、购领、登记、验讫、核销和保管工作。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购领票据,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及有关文件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后,方可领取收费票据。

收费单位的收费票据必须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在使用票据前,应对票据的品种、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如发现票据有缺号、串号、少联等情况,应及时整本退回财政部门处理。

属于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放的票据,收费单位在使用前还须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仅限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合法项目,不得转借、 *** 、代开、买卖和用于擅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在使用票据时,应逐页、逐栏、全组各联一次填写(复写),字迹工整,章戳齐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对填错的废票,应连同存根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换领票据时,应将票据存根送交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核验,验旧领新,并向财政部门提报前次所领票据的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对经核验无差错的票据存根退回收费单位保存,对有差错的票据应查明原因和责任,根据不同情节进行处理,防止差错的再发生。第十六条 收费单位财务部门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票据存根。保存期满方可销毁,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收费单位发生票据遗失,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查实后,通过新闻媒介声明作废。第十八条 收费单位对收费收入应及时进行结算,保证已用票据与帐面收款相符。

收费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向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报告收费收入和票据使用情况;一次性收费终止时,收费单位也应向财政部门报告上述情况。第十九条 收费单位改组、转业、合并、停歇业、撤销、迁移或收费项目终止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票据连同票据准购证,送财政部门办理缴销或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收费单位的票据管理人员因工作调离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将经办的票据和收费收入逐笔点交清楚。未办理移交或移交时有差错的人员不能调离。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把收费票据管理使用纳入财务管理工作日程,实施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及时纠正。

杭州市 *** 官员的差旅费标准

之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杭州市城区(含所属萧山区和余杭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第五条中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类别

项目

等级及标准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

标准(元)

一类

正副省长以及

相当职级人员

按实

报销

一等

舱位

头等

舱位

按实

报销

按实报销

二类

正副厅长以及

相当职级人员

按实

报销

二等

舱位

经济

舱位

按实

报销

按实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按实报销(除一等软座外)

三等

舱位

经济

舱位

按实

报销

省外200

省内150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第六条 交通费开支规定

(一)正、副省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位、火车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住宿费按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三)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厅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第七条 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30元的更高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省内出差,在每人每天15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省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

(三)公杂费可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开支规定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

(二)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三)参加住宿费自理的培训班,住宿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50元,省内为30元。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车出差,则需以该车辆出差途中的过桥过路费票据为凭。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并按1天的限额标准报销公杂费。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如带自备车参加会议,则以会议通知为凭、以实际在途天数计算,但更高不超过4天)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休息天除外。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四)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不发伙食补助费;培训学习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空房费原则上均应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求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可拒绝参加。

第十一条不脱产人员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5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者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各种补贴。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三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3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省级各单位按照多劳多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同时抄送1份给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

第十四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其他省级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