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社厅职称公示名单

职称公示查询可以到当地的人社局网站进行查询。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二十五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十一人。根据需要,可按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评议组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有推荐、建议权,但不是一级评审组织。不设评议组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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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管理规定》

第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其中,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要重新备案。

打吉林省人社厅反映职称问题会解决吗

你是要问打吉林省人社厅 *** 反映职称问题会解决吗?会的。

根据吉林省人社厅官方最新通知:打吉林省人社厅 *** 反映职称问题会解决的。

吉林省人社厅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

[吉林省]吉林市人社局职称处,吉林市人社局职称评审公告

吉林省人社厅职称评定是什么?

吉林省人社厅职称评定《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条件。

1、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申报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以考代评”“考评结合”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资格。

4、自由职业者、离岗创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5、职称申报不与申报人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挂钩。

第十八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倾斜。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继续教育学习经历,完成规定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时。

第二十条 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吉林市人社局2021年高级教师职称什么时候答辩了

2021年12月12日上午8:00。

根据我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现组织2021年晋升高级职称教师进行学术答辩工作,具体安排如下:一、参加答辩人员凡申报晋升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晋升教师高级职称学术答辩。二、答辩时间、地点1.答辩时间:2021年12月12日上午8:002.答辩地点:科技楼十一层会议室三、答辩形式1.本人自我介绍。时间不超过5分钟,内容包括:单位(部门)、学历学位(在何校取得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学位)、从事的专业及研究方向、所授课程名称和申报职务、近5年学术研究情况及取得的成果、所解决的理论实践问题、答辩论文的主要学术观点及学术创新点。2.学术答辩。学术答辩以问答为主、主要考察参评人答辩论文的真伪、学术水平的高低,衡量其教学科研成果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内的学术位置和作用。评委根据答辩者提交的论文和总结,拟出3道答辩题,由答辩者从中选择2道题回答。参评人回答问题结束后,评委当场进行点评。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观点,参评人和评委可书面呈高评会裁定。3.答辩过程全程录像,允许参加答辩人员及其他人员旁听。为了维护答辩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欢迎答辩人员对答辩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可向校纪委和人事处举报。

到人社局和 *** 可以投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吗

到人社局和 *** 可以投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吉林市人社局职称处, *** 吉林市人社局职称处的主要内容如下吉林市人社局职称处:一、受理来信吉林市人社局职称处,接待来访。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 *** 事项。三、向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 *** 事项。四、参与调查、协调处理有关重要 *** 事项。五、指导、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 *** 工作,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六、调查研究,向领导提供信息。七、为 *** 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吉林市人社局职称处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 *** 、县级以上人民 *** 工作部门应当做好 *** 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十三条 *** 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 *** 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 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 *** 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 *** 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 *** 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 *** 请求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