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之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指给予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为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更高奖励。分为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市长特别奖。第三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成果授予证书和奖金。

微信号:jy002002007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对非本市的集体和个人研究吉林市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授予市长特别奖。第四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授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或修订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二)选聘、审批初审组和复审学科组成员,并指导监督其工作;

(三)最终审定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并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四)决定评奖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评委会成员由专家、学者和有关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委会每届任期三年。

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吉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第五条 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评奖前由评审委员会在《江城日报》上发布公告。第六条 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质量和社会效益的原则,保证获奖成果的水平。第七条 凡获奖成果,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 *** 思想和 *** 理论,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学术研究上有突破和创新,在学术建设有新贡献;

(二)理论联系实际,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实践有指导作用,具有应用价值。第八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下列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已经在相当于或者高于本办法奖励级别的评奖工作中获奖的;

(二)著作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非学术性的成果,包括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等;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不宜公开的。第十条 参加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或个人,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社会科学市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县(市)区、企业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县(市)区、企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分会(党委宣传部门)申报;

(三)本条之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评委会申报。第十一条 获奖成果确定后,由评委会在《江城日报》上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有异议,可向评委会提出,由评委会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二条 凡获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其获奖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级、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三条 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励经费及有关评审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核拨。第十四条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评委会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第十五条 从事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d27796--011206cjk

[吉林省]吉林省职称弄虚作假处理,吉林省职称弄虚作假处理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 *** 令第129号 2002年3月9日)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 *** 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 *** 决定,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205件。

附:

^^第三批废止的 *** 规章目录(8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市 *** 第40号令 市 ***

2 吉林市人民 *** 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暂行规定  市 *** 第43号令 市 ***

3 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 *** 第53号令 市 ***

4 吉林市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

 雇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市 *** 第56号令   市 ***

5 吉林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市 *** 第73号令 市 ***

6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 *** 第74号令 市 ***

7 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 *** 第84号令 市 ***

8 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 *** 第102号令 市 ***

附:

^^第三批废止的 *** 、 *** 办公厅及部门文件目录(205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 *** 关于农田水

 利基本建设集资投劳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45号 市 ***

2 关于征收城市地表水资源费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59号 市 ***

3 关于印发《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配

 套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1993]43号 市 ***

4 关于印发《吉林市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

 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7]30号 市 ***

5 关于调整我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部分费

 用标准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9]40号 市 ***

6 吉林市人民 *** 专题会议纪要 [1988]2号 市 ***

7 吉林市人民 *** 专题会议纪要 [1989]13号 市 ***

8 吉林市人民 *** 常务会议纪要 [1991]1号 市 ***

9 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关于临街住宅底层

 改建营业用房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2]32号市 *** 办

10 关于吉林松源食品基地牛牛河水源保护

区管理问题的通知吉市政办发[1994]2号 市 *** 办

11 转发《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办发[1994]15号市 *** 办

12 关于实施取水制度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62号 市 *** 办

13 转发《关于鼓励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工

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6]56号市 *** 办

14 关于加强我市公物及各类罚没物资处理

工作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7]29号市 *** 办

15 关于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的通知

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之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省内先进水平或者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转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中,获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四等: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奖 金

  (元)

一等奖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 10,000

二等奖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5,000

三等奖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3,000

四等奖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2,000

第五条 对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人民 *** 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第六条 成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主管局或县(市)、区科委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

(二)市级学术团体可向市有关部门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经有关部门初审后,合格的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三)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科委负责初审,合格的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第八条 经批准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在授奖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即行授奖。第九条 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批准授予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从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中列支。第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发给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二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 *** 法制办公室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白城市卫生进副高答辩通过证什么时候发

根据当地的有关政策,应该是可以半年以后发。

公示以后大概三个月就可获得证书。4月8号。中级职称的申报时间每年只有一次,一般都是在3-4月份开始受理材料,6-8月上交材料,进入初审阶段,9-12月是复审、评审、答辩阶段,次年的1月左右出结果,3-4月证书下发。整个流程走下来需要一年至一年半左右。

一般情况下是职称申报人员的申报信息需提前在工作单位局域网上查询,或者便于群众查阅、监督的地点进行公示也是比较常见的,正常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提交职称评审材料时需提供单位局域网申报推荐公示首页和本人页页面的打印截图,照片也行,再就是其他公示图片、证明等均可。还有一种情况是申报过程中发现单位推荐的参评人员仍有伪造、剽窃他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处有权拒绝其申报,并依据相应政策处理公示时请务必注意各单位要统一组织,公示日期,公示人数及相应情况做到一致,且各单位公示结束后不得再增加公示以外的人员申报或再另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