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职称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职称,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职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职称,维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职称,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加快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保障供种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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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花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其所属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 *** 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粮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作好种子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建立种子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种子违法行为。第四条 省人民 *** 应当推进质量兴农战略,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省人民 *** 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和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第六条 省人民 *** 设立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良种选育和推广、育种制种基地建设以及扶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促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快速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奖励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创新、良种选育和推广等领域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七条 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生产经营和推广,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种子法和本条例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种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对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第九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省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研究和利用,建立和完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鉴定评价和共享利用体系,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保护监测、鉴定评价和创制应用工作。第十一条 省人民 *** 应当建立和完善长期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支持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研究等基础性、公益性工作。第十二条 省人民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

省人民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本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名录。

因科研和育种等合法用途,需要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库中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可以向省人民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提供种质资源条件的,省人民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并做好跟踪记录。获取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当及时反馈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利用情况。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以及利用本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人民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省人民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大农业科研投入,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开展商业性育种自主研发与科技创新;支持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与商业性育种联合和合作,建立技术研发平台和利益分享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农作物种业科技成果转化。

省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当针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和完善符合农作物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收入分配激励约束制度,维护农作物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育种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组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育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育种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 *** 、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吉林省]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职称,科技成果转化职称 辽宁省科技厅

科技成果转化职称是全国通用的吗?

不通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职称的系列不同。一般情况下,科技成果转化职称属于推广系列。而专业职称属于研究系列。

二是申请职称评审,晋级所需要的业绩材料不同。科技成果转化职称要求的业绩材料是科技推广,科技普及等方面的业绩材料。比如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规模,市场占有率等证明材料。而专业职称要求的是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科技成果转化职称和专业职称区别

认可度不同。

1、科技成果转化职称人社部是不认可的,因为只是一个加分项,只要是地方人社局(含职改办)发放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都是人社部认可的。

2、专业职称则是通过考试和评审方式,最终聘用的,受到人社部的认可,二者之间的认可度不同。

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师怎么样

还不错。

1、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师具备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服务能力,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但是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师作为新职业人群,他们没有合适的职称晋升渠道,无法得到行业和社会的专业能力认可,影响到了技术交流合作和人才职业发展。

科技转化职称可正常使用么

可以

专利成果转化后,评职称时还是有用的,这是因为这个专利还是客观存在的,作为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是付出心血和智慧,是专业水准的体现,可以列入职称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业绩衡量标准指标的。专利成果转化后,更能证明这个专利的实用价值和科研效果,反而是值得鼓励和赞赏的。

吉林省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标准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工程、农业畜牧(兽医)、经济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和全省相关工程系列(专业)副高级、中级职称申评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职称

申评条件:工程和农业(畜牧)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参照《吉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48号)中的研究员申报条件执行。

《吉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48号)中对于研究员(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规定如下:

(1)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职称,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科学研究事业,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2)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三、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三、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主持完成或参与主持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解决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职称了研究工作中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解决了研究工作中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三)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四)指导研究生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或开发工作,效果显著。

(4)第五条  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三、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6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前4名)。

(三)省(部)级奖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前4名)。

(四)市(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五)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获得发明专利2项(主要发明人),并在实施或技术 *** 中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主持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主持完成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前2名)。

(5)第六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三、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专著1部(之一作者)。

(二)公开出版专著1部(主要编著者)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以上(之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3篇以上(之一作者不少于2篇)。

(四)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1篇以上(之一作者),以及申请并公开具有较大价值的发明专利1项(主要发明人)。

(6)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三、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

(二)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主要发明人),并在实施或技术 *** 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本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

(四)在学术上提出有创见性的重要理论,在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之一作者),并为国内外同行广泛引用。

(五)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