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七级找人社局还是找教育局

找人社局,因为职称证书,是由人社局颁发的任职资格证书,所以评职称由人社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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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职流程:

1、人社局下达评职文件,单位人事资格初审并上报结构比例审核,人社局将对结构比例审核逐级上报,最终以省人社局批复为准,市人社局对此公示,多通过市级职称网公示。例如你单位高级(或中级)缺岗五人,单位人事上报三人,公示时可能为二或一人,则只能以公示人数为准上报个人资料。

2、个人按文件要求准备材料,并按职称软件输入信息,格式转化。细节要求以人社局专技科为准。材料种类多有原件及复印件,如学历证、职称证、聘书、学时、论文、成果、专利、著作、荣誉证书、职业资格证等等。

3、送材料。一般个人送,县、市人社审核过再送评审会,评审会对材料再审核,基本符合才接收。人社与评审会要求有时会有出入,所以不是一次能办成的。

4、评审会评审。几十个评委审材料,形成初步意见。

5、答辩(高级),通过人员名单公示。等人事部门通知。

评审职称的条件:

1、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2、中级: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高级: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吉林省]吉林省职称评审归哪管,吉林省职称评审条件

评职称归哪里管?劳动局,人事局?

职称归人事局管。

你这个车辆钳工高级工证书不是职称。

这是工人的技能。。这叫技术工人。这归劳动局管

职称是专业技术。

简单的说,职称是靠脑的。技工是靠手的。技术工人的证书是技能鉴定中心的是。隶属于劳动局

职称评定归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人事部门。职称评定是国有单位实行的岗位管理制度。由单位的人事部门评聘和确认,所以,评定条件和具体实施,是由单位的人事部门管理的。

职称评审是指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并且经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如:称职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经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

职称评定是国有单位实行的岗位管理制度。由单位的人事部门评聘和确认,所以,评定条件和具体实施,是由单位的人事部门管理的。

职称也称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代表着一个人的学识水平和工作实绩,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同时也是对自身专业素质的一个被社会广泛接受、认可的评价。对个人来说,职称与工资福利挂钩,同时也与职务升迁挂钩,是求职的敲门砖,同时也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对资质企业来说,职称是企业开业,资质等级评定、资质升级、资质年审的必须条件。

【法律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吉林省人社厅职称评定是什么?

吉林省人社厅职称评定《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条件。

1、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申报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以考代评”“考评结合”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资格。

4、自由职业者、离岗创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5、职称申报不与申报人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挂钩。

第十八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倾斜。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继续教育学习经历,完成规定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时。

第二十条 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