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松如是谁

张松如 张松如,笔名公木。著名诗人。教授。1910年生于直隶束鹿(今河北辛集)。1928年春,入北平师范大学学习。北平师范大学肄业。1930年春, 参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从事“左联”、 “中国社会科学联盟”及“左翼教师联盟”工作。1938年秋加入中国 *** 。1929年开始发表作品。1949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1938年到延安,历任抗大教员、军委直属队政治部文艺室主任、鲁艺文学院教员,《部队文艺》主编。1945年9月到东北,任 *** 本溪市委宣传部部长。 历任东北大学教育长、教育学院院长,吉林大学教授、副校长,中国文联委员暨吉林省文联副主席、中国作家协会理事暨吉林分会主席,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暨《社会科学战线》副主编,中国 *** 文艺思想研究会会长,吉林省文联名誉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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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历任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副教务长,中国作协文学讲习所副所长、所长,吉林大学教授、中文系主任、副校长,中国作协吉林分会第三、四届主席。1946年02月—1946年09月期间担任东北师范大学党委书记。

著有诗集《哈喽·胡子》、《十里盐湾》、《公木诗选》、《中华人民共和国颂歌》、《崩溃》、《我爱——自选诗集》,专著《漫谈诗歌创作》、《诗要用形象思维》、《 *** 诗词鉴赏》、《第三自然界概说》、《中国文字学概论》、《诗论》,歌词《八路军进行曲》、《八路军军歌》、《中华人民共和国颂歌》等。《老子校读》获1988年吉林省社科哲学成果特等奖、1995年国家教委二等奖,专著《中国诗歌史论》获1992年国家教委优秀奖,其作品还获《长白山》文艺特别成就奖、吉林省第五届《长白山》文艺英才奖等。其他主要作品:《公木诗选》、《中国诗歌史论》、《 *** 诗词研究》等。

原名张永年,又名张松甫,现名张松如,笔名有公木、木农等。1910年农历5月15日出生在今辛集市北孟家庄村一个农民家庭里,河北正定中学毕业。 他秉赋聪颖,正直好学,家庭和学校给了他良好的影响,青年时期的他受到爱国思想的感染熏陶,开始追求广阔而有意义的人生,也是这条大道上的奋进者。1928年后,公木进北平大学之一师范学院学习时便参加了共产主义青年团,办刊物、搞暴动,又加入左联,所以两次被 *** 反动 *** 逮捕入狱。公木是我国著名的诗人,学者和教育家。他在《公木诗选》后记中自述“吾十有五而志于诗”。他以惊人的毅力从《千家诗》学起,酷爱唐诗宋词,在漫长的学者之途当中,边学习边创作,终于打下了广泛的古典文学和语言学的坚实基础。曾主编《部队文艺》等,源源不断地在各地诗文报刊上发表诗作及论文等。鲁迅的文学学风和蒋光慈等人的诗作成为他一生奋斗学习的楷模。他以清新、质朴的格调热情歌颂农民的觉醒,广大群众获得解放的兴奋和对美好未来的憧憬之情。不仅如此,他还在培养一代新人的路途上呕心沥血,当今一代新诗人邵燕祥、张志民、流沙河、未央、雁翼等都尊敬地称公木为老师。应该说公木为年青人留下了很多很多。诗人公木的成功词作《中国人民 *** 军歌》更是不可不提的,这首“向前、向前、向前,我们的队伍向太阳,脚踏着祖国的大地背负着民族的希望,我们是一支不可战胜的力量……”作曲家郑律成谱曲后便犹如插上了翅膀,当年,它带着高昂、激越的旋律自由地翱翔在根据地,萦绕在清凉的上空。50多年来,这首歌曲激励一代中国人民 *** 战士战斗、成长、夺取胜利。在举世闻名的歌曲《东方红》的诞生和定稿发表中,公木也倾注了一腔心血。公木确确实实是“以歌作为工具的宣传家”。公木的诗、词、文学作品为后人留下了很多,人们也从他的作品中汲取营养。公木历任吉林大学中文系主任、吉林大学副校长等职。多年来把丰富知识和满腔心血投入教育事业,培养了一代代学子,受到人们的崇敬和爱戴。于1998年10月30日在长春病逝,享年88岁。

[吉林省]吉林省社会科学职称,吉林省社会科学职称公示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的介绍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社科联)是吉林省人民 *** 直属吉林省社会科学职称的、全省唯一吉林省社会科学职称的社会科学综合性研究机构吉林省社会科学职称,是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之家,是全省广大党员干部理论学习、教育培训的阵地和摇篮, 是全国地方社科院中历史较悠久、学科较齐全、科研力量较雄厚的科研单位之一。

吉林省社科院编制待遇

你问的是吉林省社科院编制待遇怎么样吗?待遇很好。

平均工资是每月6912元,入职缴纳五险一金,周末双休,有年假。

吉林省社科院一般指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是吉林省人民 *** 直属的、全省唯一的社会科学综合性研究机构,是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之家。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

之一条 为了鼓励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设立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符合本规定的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下列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第四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成果授予证书和奖金。奖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第五条 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可以申报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国内市、州以上报刊或国外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被本省市、州以上领导决策时采纳,并产生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咨询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第六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 选题新,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二)教材 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三)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 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四)古籍整顿出版物 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通俗读物 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六)地方志书 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七)译著 译文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起到促进作用;

(八)论文 立题角度独特,论点新颖,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调查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方案、咨询报告 适应社会实践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市、州以上领导决策时采纳,对促进本省、本地区经济或社会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作用。第七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由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鼓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第八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

评奖工作开始前,由评审委员会在《吉林日报》上发布公告。第九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奖工作按照评奖方案进行,评奖方案由评审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本省的集体和个人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以及外省和外国的集体和个人以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起到明显作用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均可以按照本规定,申报参加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第十一条 参加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社会科学各省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市、州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市、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州社科联)申报;

(三)本条之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申报,并由其转交相关省级学会。第十二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实行三级评审制度。由社会科学各省级学会,各市、州社科联组成初审组,分别对申报参评的成果进行补审。通过初审的,由省社会科学各相关学会组成复审组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确定获奖成果。第十三条 终审确定获奖成果后,由评审委员会在《吉林日报》上发布公告,告知有关人员可以查询。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如有异议,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由其交初审组提出处理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

吉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之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指给予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为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更高奖励。分为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市长特别奖。第三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成果授予证书和奖金。

对非本市的集体和个人研究吉林市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授予市长特别奖。第四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授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或修订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二)选聘、审批初审组和复审学科组成员,并指导监督其工作;

(三)最终审定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并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四)决定评奖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评委会成员由专家、学者和有关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委会每届任期三年。

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吉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第五条 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评奖前由评审委员会在《江城日报》上发布公告。第六条 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质量和社会效益的原则,保证获奖成果的水平。第七条 凡获奖成果,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 *** 思想和 *** 理论,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学术研究上有突破和创新,在学术建设有新贡献;

(二)理论联系实际,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实践有指导作用,具有应用价值。第八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下列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已经在相当于或者高于本办法奖励级别的评奖工作中获奖的;

(二)著作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非学术性的成果,包括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等;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不宜公开的。第十条 参加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或个人,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社会科学市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县(市)区、企业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县(市)区、企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分会(党委宣传部门)申报;

(三)本条之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评委会申报。第十一条 获奖成果确定后,由评委会在《江城日报》上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有异议,可向评委会提出,由评委会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二条 凡获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其获奖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级、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三条 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励经费及有关评审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核拨。第十四条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评委会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第十五条 从事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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