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类的职称(记者、编辑)是怎么评的?
新闻类的职称(记者、编辑)申报条件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吉林省新闻出版职称,取得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资格后吉林省新闻出版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吉林省新闻出版职称,取得记者、编辑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吉林省新闻出版职称,取得记者、编辑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记者、编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记者、
助理编辑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记者、助理编
辑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四)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参加工作后,获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五)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吉林省新闻出版职称;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可直接认定记者、编辑资格。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可直接认定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资格。
第十一条 外语(古汉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省统一组织的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高级记者、高级编辑条件
申报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外,还要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广博的新闻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研究和明显专长,能够解决采编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在全省新闻界有较高知名度。
2、主持过5次以上重大题材、重大活动、重大典型报道,或组织策划过5个以上重要专栏、专版、专题节目,并取得突出的创新成果。
3、每年采写的稿件不少于80篇,或编审的稿件不少于400篇,或采写、编审的稿件合计不少于300篇,其中,被本单位评为好稿的不少于20篇(在新闻性期刊工作的,任期内采写、编审的稿件合计不少于300篇)。
4、每年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台、中央电视台,下同)刊播正面宣传报道安徽的稿件不少于3篇(每篇不少于500字,或时长不少于20秒,下同),其中,专职从事向中央主要新闻媒体供稿的,每年不少于30篇。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省级以上 *** 特殊津贴;或入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或入选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培养工程。
2、获中国新闻奖二等以上奖1项,或三等以上奖2项;或获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二等以上奖1项,或三等以上奖2项;或获省级好新闻一等奖3项。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译著),1部(若系合著则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下同)。
2、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新闻或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新闻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每篇不少于2500字,下同)。
3、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新闻或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新闻专业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国家级不少于1篇)。
第十三条 高级记者、高级编辑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外,还要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
院特殊津贴。
2、获长江韬奋奖(正式奖);或获中国新闻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以上奖2项,或三等以上奖3项;或获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以上奖2项,或三等以上奖3项;或获中国新闻奖三等以上奖1项和省级好新闻一等奖2项。
3、在新闻采编工作中有重大创新成果,在省内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经省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鉴定认可。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译著)2部。
2、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新闻或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新闻专业论文不少于4篇。
3、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新闻或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新闻专业论文不少于6篇(其中国家级不少于3篇)。
第十四条 主任记者、主任编辑条件
申报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
七、八、九、十、十一条外,还要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新闻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新闻专业的某一方面有研究和专长,能够解决采编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在省内新闻界有一定知名度。
2、主持过3次以上重大题材、重大活动、重大典型报道,或组织策划过3个以上重要专栏、专版、专题节目,并取得较丰富的创新成果。
3、每年采写的稿件不少于120篇,或编审的稿件不少于300篇,或采写、编审的稿件合计不少于250篇,其中,被本单位评为好稿的不少于10篇(在新闻性期刊工作的,任期内采写、编审的稿件合计不少于250篇)。
4、每年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刊播正面宣传报道安徽的稿件不少于1篇,其中,专职从事向中央主要新闻媒体供稿工作的,每年不少于20篇。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级以上青年拔尖人才称号。
2、获中国新闻奖三等以上奖l项;或获省级好新闻一等奖1项,或二等以上奖2项。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l、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译著)1部。
2、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新闻或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新闻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五条 主任记者、主任编辑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外,还要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省级以上 *** 特殊津贴;或入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或入选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培养工程。
2、获中国新闻奖二等以上奖1项,或三等以上奖2项;或获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二等以上奖1项,或三等以上奖2项;或获省级好新闻、一等奖2项。
3、在新闻采编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并经省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鉴定认可。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译著)1部。
2、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新闻或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新闻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
3、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新闻或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新闻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国家级不少于1篇)。
第十六条 记者、编辑条件
申报记者、编辑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七、八、九、十、十一条外,还要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新闻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新闻采编实践经验,能够较好地采编各种体裁的新闻稿件。
2、参与过5次以上重大题材、重大活动、重大典型的报道或5个以上重要专栏、专版、专题节目的策划,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3、每年采写的稿件不少于120篇,或编发的稿件不少于200篇,或采写、编发的稿件合计不少于150篇,其中,被本单位评为好稿的不少于5篇(在新闻性期刊工作的,任期内采写、编发的稿件合计不少于200篇)。
(二)业绩条件
获省级好新闻二等以上奖1项,或三等以上奖2项。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新闻或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新闻专业论文1篇。
第十七条 记者、编辑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记者、编辑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
九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外,还要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级以上青年拔尖人才称号;或获省级好新闻一
等奖1项,或二等以上奖2项,或三等以上奖3项。
2、在新闻采编工作中有创新成果,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并经市级以上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鉴定认可。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新闻或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新闻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在县级新闻单位工作的不少于2篇)。
第十八条 助理记者、助理编辑条件
申报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外,还要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系统学习过新闻基础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基本掌握
采访、编辑等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写作水平,并取得一定的
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级以上正式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有一定见解
的新闻专业论文或采编札记。
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下面是我为你介绍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人字[2008]7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 *** 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驻省中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学位认定的规定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年龄、专业工作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计算的规定
申报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均按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满9个月的可按1年计算);业绩成果有效期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报本系列更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论文。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奖励项目。
(四)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
1.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级别和有效期限的规定
(1)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2)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除要求外语考试达到A级合格标准以外的各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3)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国家规定的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2.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
(1)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申报年度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不做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2)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累计取得不相互重复的2个、3个、4个科目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分别评审(聘任)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3)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正高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副高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合格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4)从2008年起,吉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省内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凭证。
3.因工作原因在省外参加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必须达到或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合格标准或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4.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达到或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合格标准或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5.外省(市)委托我省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本省(市)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五)评审公示的规定
从2008年起,除按规定要求申报人申报业绩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外,各级 *** 人事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将其所负责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集中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未经公示的人员、公示有异义未经核实和核实确有问题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政策规定
各事业单位应按照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数额,在本单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
各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由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吉政办发[1991]38号文件中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的规定负责核准。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核准(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
(二)研究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规定
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或工作满1年,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满3年的人员,经考核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省人事厅核准,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参加工作后一般按助理级管理,但不办理转正手续);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参加工作即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不办理手续)。
(三)事业单位中高层次人才聘任的规定
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拔尖创新人才工程人选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我省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允许低职高聘。上述人员的聘任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更高级别和岗位数额的限制,经主管部门同意,按岗位管理权限报 *** 人事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通过国家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人员聘任的规定
事业单位中取得国家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在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求情况进行聘任;取得职(执)业资格人员,由所在单位在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求情况,按照《全国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附件1)和《吉林省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暂行)》(附件2)进行聘任。上述人员办理聘任手续时必须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等级合格通知书(或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按政策免试的人员除外)。
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关于推行“评聘结合”改革的政策规定
(一)实行“评聘结合”改革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
已实行“评聘结合”改革的中小学和高校,在中小学教师系列,高校教师、研究、实验系列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可由所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采取评审、评议、评估、考核、考试等多种方式确定聘任人员,由单位和个人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并由用人单位正式发文公布。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结束后,由用人单位重新组织相应的评聘。
(二)“评聘结合”改革专业系列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的规定
从2008年起,实行“评聘结合”改革的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由省人事厅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已实行“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学校聘任的人员可由省直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 *** 人事部门统一到省人事厅补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关于其它评聘政策的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从党政机关调入人员、军队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首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资历、台阶和职称外语等级以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限制,按照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业绩条件,直接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首次评审未通过人员,再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须通过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改职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可按现从事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从无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系列(专业),改职到有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职称外语等级合格通知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跨系列改职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改职后,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专业完全相同或专业相近的,系列相同、专业相近的,改职前和改职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系列和专业都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之日算起。
(三)按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规定,事业单位不设置政工专业岗位。现在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取得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可按照现工作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改职到有职称外语等级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通知书。国家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专业系列不能通过改职评审取得资格,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专业技术人员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资格证书发证机关授予的时间计算;经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规定授予的时间计算;转正定级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最终核准单位授予的时间计算。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时提供各类伪造证件及假论文、假业绩、假成果等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5年内不得参加 *** 人事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级优秀人才的推荐和评选;不得参加 *** 人事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技术资格考试。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2年内年度考核不得列为优秀等次。
(六)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报送本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中,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双破、跨台阶评审、跨系列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且不符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等)和经核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而评委会未注明任何说明的人员累计达到通过人员总数3%的,省人事厅将对该评委会进行整改;达到5%的,2年内不得组织开展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达到10%的,将取消其评委会组建权。
(七)从2008年起,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丢失后,不再进行资格证书补办,由省人事厅开具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证明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办理资格证明需持当地党报登报丢失证书作废声明原件、本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1寸照片1张、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定)表原件到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专业技术职务概念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2022年新闻行业职称有哪几种
2022年新闻行业职称有中级职称是编辑和记者,副高级职称为主任编辑和主任记者,正高级职称为高级编辑和高级记者,具体如下:
1、编辑和记者
具有本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独立工作,有较强的文字水平和编采能力。
熟练掌握和运用采访、编辑业务和本职工作的专业技能,能较好地处理和采编各种体裁的稿件和节目。任现职以来,没有出现严重错误和失实报道。
任现职以来,获三类三等奖以上1件或自治区三等奖1件。在区内外专业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主任编辑和主任记者
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较深厚的新闻理论知识素养,对新闻事业和广播电视、新闻摄影等某一方面有研究和特长。
能熟练地掌握和运用采访、编辑业务和本职工作的专业技能,较好的处理采编各种体裁的稿件和节目,能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及战役性宣传报道工作。每年发表或采编2篇以上有影响的新闻报道、言论,或广播电视节目。在任现职期间没有出现重大失误和失实报道。
善于总结新闻工作经验,积极培养新闻专业人员,任现职以来,培养通讯员、辅导实习生3人以上。任现职以来,获三类一等奖以上1件和自治区二等奖1件。在区内外专业报刊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专业著作1部。
3、正高级职称为高级编辑和高级记者
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是有一定影响的新闻专业学科带头人。编采经验丰富,主持处理过各种新闻体裁中的重要或高难度的稿件或节目,编采业务上能改革创新,有一定的开拓能力。
在组织指挥或参与完成重大战役性报道工作中成绩突出,任现职来,组织完成3次以上重大题材、重要典型或战役性报道任务,亲自采写稿件,并在全区产生较大影响。每年发表重要言论或采写重要稿件,采编重要节目3件以上。
对新闻事业的发展和新闻队伍的培养、建设有重大贡献。任现职期间,为培训队伍,讲课不少于5次。任现职期间,获二类一等奖以上1件和自治区一等奖1件。在区内外专业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公开出版专业著作2部。
吉林省出版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吉林省新闻出版职称了加强和完善我省出版事业管理工作吉林省新闻出版职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版管理,系指图书、报纸、期刊及其吉林省新闻出版职称他出版物(含内部资料、报纸、期刊等,下同)吉林省新闻出版职称的出版、印制和发行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在我省境内出版的图书、报纸和期刊(以下简称书报刊)及其他出版物;
二、在我省境内所有从事书报刊和其他出版物印制、发行和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书报刊的出版、印制和发行,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必须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第五条 所有出版物的出版、印制、发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于内容反动和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出版物及其非法经营活动,一律予以取缔。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六条 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出版、印制、发行管理工作,市、地、州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印制、发行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铁路、邮电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搞好我省出版事业的管理。第七条 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及时处理实施中的问题;
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查责任,并予以处罚。第八条 各级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书报刊的管理工作中,可收取适当的文化市场管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另行确定。
收取的管理费,必须用于书报刊市场的管理,不得挪作它用。第三章 报纸期刊管理第九条 报纸期刊(以下简称报刊)分正式报刊和非正式报刊两类。第十条 创办报刊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含县级、不含市辖区)单位,并有明确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
二、有明确的创办报刊的方针和宗旨;
三、有健全的采访、编辑机构和一定数量的具有新闻或出版专业技术职称的编采人员;
四、有与所办报刊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及出版、印制、发行条件和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五、具有法人资格。第十一条 创办正式报刊,由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征得当地市、地、州新闻出版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取得《报刊登记证》,再由报刊出版单位持《报刊登记证》到当地县以上(不含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出版。
创办自然科学的报刊由上级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委审批。第十二条 创办非正式报刊,由主办单位向当地市、地、州新闻出版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内部报纸准印证》或《内部期刊准印证》后,方可在批准范围内出版、使用。第十三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创办报刊,须确定一个主办单位,根据报刊种类,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省内中直单位、军队系统创办的报刊及中直单位与省内单位合办的报刊,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合办的正式报刊,由中方主办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不同版别、文种,但内容相同的刊报,应分别申请报刊号。第十六条 期刊改为报纸或报纸改为期刊,根据种类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报刊如需合并,由报刊社或编辑部的主管部门共同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后方可合并。第十八条 出版公开发行的正式报刊的报刊社,除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新闻出版业务外,经有关部门批准,亦可开展多种经营或其他活动。
出版内部发行的正式报刊的报刊社,不得开展涉外活动。出版非正式报刊的报刊社,不得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承揽广告业务。第十九条 报刊社不得设立分社或类似机构。
公开发行的报刊,因采访需要设立的记者站,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报刊社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向企事业单位摊派资金,不得搞有偿新闻,不得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非正式报刊和内部发行的报刊,不得设立记者站,或其他类似机构。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