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之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吉林省职称社科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吉林省职称社科研究,促进社会科学事业吉林省职称社科研究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指给予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为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更高奖励。分为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市长特别奖。第三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成果授予证书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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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本市的集体和个人研究吉林市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授予市长特别奖。第四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授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或修订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吉林省职称社科研究

(二)选聘、审批初审组和复审学科组成员,并指导监督其工作;

(三)最终审定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并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四)决定评奖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评委会成员由专家、学者和有关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委会每届任期三年。

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吉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第五条 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评奖前由评审委员会在《江城日报》上发布公告。第六条 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质量和社会效益的原则,保证获奖成果的水平。第七条 凡获奖成果,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 *** 思想和 *** 理论,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学术研究上有突破和创新,在学术建设有新贡献;

(二)理论联系实际,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实践有指导作用,具有应用价值。第八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下列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已经在相当于或者高于本办法奖励级别的评奖工作中获奖的;

(二)著作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非学术性的成果,包括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等;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不宜公开的。第十条 参加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或个人,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社会科学市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县(市)区、企业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县(市)区、企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分会(党委宣传部门)申报;

(三)本条之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评委会申报。第十一条 获奖成果确定后,由评委会在《江城日报》上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有异议,可向评委会提出,由评委会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二条 凡获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其获奖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级、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三条 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励经费及有关评审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核拨。第十四条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评委会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第十五条 从事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d27796--011206cjk

[吉林省]吉林省职称社科研究,吉林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通知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2012修订)

之一条 为了鼓励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设立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符合本规定的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下列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第四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成果授予证书和奖金。奖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第五条 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可以申报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国内市、州以上报刊或国外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被本省市、州以上领导决策时采纳,并产生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咨询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第六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 选题新,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二)教材 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三)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 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四)古籍整理出版物 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通俗读物 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六)地方志书 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七)译著 译文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起到促进作用;

(八)论文 立题角度独特,论点新颖,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调查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方案、咨询报告 适应社会实践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市、州以上领导决策时采纳,对促进本省、本地区经济或社会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作用。第七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由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第八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评奖工作开始前,由评审委员会在《吉林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第九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奖工作按照评奖方案进行,评奖方案由评审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本省的集体和个人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以及外省和外国的集体和个人以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起到明显作用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均可以按照本规定,申报参加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第十一条 参加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社会科学各省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市、州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市、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州社科联)申报;

(三)本条之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申报,并由其转交相关省级学会。第十二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实行三级评审制度。由社会科学各省级学会,各市、州社科联成立初审组,分别对申报参评的成果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由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成果。第十三条 拟获奖成果由评审委员会在《吉林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关于吉林省职称评定

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定出台新的政策,当然每个人都是对号入座,关注与自己相关的信息,我们的学校地处偏远山区,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的乡镇学校,优秀的领导们自然都是能够评上高级的,剩下的资深老师也有入围的,全校140人,在2018年整改职称的那一年, 一级和高级在2017,2018年度晋级分别为三十多人和二十多人。在2019年教龄满30年的,不占晋级名额晋级不到十人。这是属于大批晋级,才进了这么多人。以后的时候是退两个晋一个,退一步不晋级,现在就是本学校首先竞争排名,排得进去才有资格。上次晋高级,就是因为没有论文,导致有些人没有了晋级的资格。2021年吉林省又下发新的职称评选要求,与小学相关的就是这样两条:

(五)持续开展全省中小学(含幼儿园)职称评聘工作。启动开展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继续采取中、省、市、县分级直报的方式,在全省评定200名左右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同时,重点向乡镇及以下教师倾斜,对在教学一线连续工作满30年且现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10年的教师,单设推荐比例、单独推荐、单独评审、择优评定。对连续在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学一线工作满30年,且现仍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10年的教师,可直接评定高级教师职务,不占单位岗位核定职数,实行特设岗位聘任。对连续在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满30年,仍在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不满10年的教师,任一级教师以来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破格申报评聘高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受推荐指标数额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实行特设岗位聘任,通过比例不得超过60%。正常启动开展全省中小学一级和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申报人员学历年限、任职(聘任)年限、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12月31日。

中小学一级和高级职称申报实行职数加1法,是指各中小学校按照本学校相应级别空岗数40%(四舍五入)计算出的职数加1进行推荐;没有相应级别空岗的中小学校,结合每年底前退休人员数量,按照退2评1、退3以上评2的原则核定职数,也按照职数加1进行推荐。核定不出相应岗位职数的中小学校不进行推荐。

对于我这样刚晋级一级才三年的,如果等教龄满30年的时候,也正好一级满十年,也就是我要等7年后才有机会晋高级,因为如果按排名,我前边还有50人等晋高级,期待他们都进去了,我才有机会吧,有的时候想想时间才是硬道理吧,就像河南的那个艳艳老师,2021又错过了一次,各项指标都不错,就在不记名评选中落了下来,只能说是人缘不好,人情世故,在这时候就出现作用了,评职称也是一个时候一个变化,既然选择了从教,那就得挨得住寂寞和清廉,从心接受,也许日子还会过得快些,也过得快乐些,可是七年后我也是知天命之年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谁都看不破!

吉林省人社厅职称评定是什么?

吉林省人社厅职称评定《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条件。

1、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申报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以考代评”“考评结合”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资格。

4、自由职业者、离岗创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5、职称申报不与申报人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挂钩。

第十八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倾斜。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继续教育学习经历,完成规定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时。

第二十条 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吉林省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标准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工程、农业畜牧(兽医)、经济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和全省相关工程系列(专业)副高级、中级职称申评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申评条件:工程和农业(畜牧)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参照《吉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48号)中的研究员申报条件执行。

《吉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48号)中对于研究员(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规定如下:

(1)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科学研究事业,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2)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三、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三、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主持完成或参与主持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解决了研究工作中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解决了研究工作中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三)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四)指导研究生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或开发工作,效果显著。

(4)第五条  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三、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6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前4名)。

(三)省(部)级奖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前4名)。

(四)市(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五)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获得发明专利2项(主要发明人),并在实施或技术 *** 中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主持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主持完成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前2名)。

(5)第六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三、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专著1部(之一作者)。

(二)公开出版专著1部(主要编著者)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以上(之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3篇以上(之一作者不少于2篇)。

(四)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1篇以上(之一作者),以及申请并公开具有较大价值的发明专利1项(主要发明人)。

(6)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三、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

(二)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主要发明人),并在实施或技术 *** 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本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

(四)在学术上提出有创见性的重要理论,在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之一作者),并为国内外同行广泛引用。

(五)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吉林省文化系统群众文化研究正高职称申报条件有哪些?

高等院校讲师资格: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之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

高等院校副教授资格: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为独撰或之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增刊,下同),其中在国家级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者在国家级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l篇以上.

破格条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上,其中在国家级核心、重点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各1篇以上。

高等院校教授资格: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均为独撰或之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增刊,下同),其中在国家级核心、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各1篇以上。 2.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译著20万字以上)1部或主编(前两名)公开出版使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且在国家级核心、重点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各1篇以上。破格条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核心、重点学术刊物上发表各2篇以上,发表的论文被“SCI、ISR、EI、ISIP、国家权威社科检索”等收录1篇以上。

(期刊要求:国家级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家各部委主管或国家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二、国家级核心期刊指在北京大学编著的《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收录的刊物。 三、国家级重要期刊指发表在以下刊物的文章:(一)SCI、ISR、EI、ISIP收录的学术论文。(二)国务院学位办《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收录的刊物中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省级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高等院校学报、省级各有关部门主管或省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

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任现职以来出版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论文。

中小学高级教师资格:任现职以来出版过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与任教学科相关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