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证建设厅发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的有什么区别

就挂* 价格来讲:建设厅颁发的挂* 节的高点,可以网上查出来,人事厅颁发的证书如果单位需要用的话直接挂在那单位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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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建设厅颁发的所有证书只能挂* 在一个单位,人事厅颁发的证书是可以分开挂* 的,除非需要单位要求必须挂* 在一起。

建设厅和人事厅是联合考试的,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类分为十一个专业,现在的建设厅中级职称都是以考代评,在报名前,要考过计算机应用,考中级职称至少考三科,高级职称考四科。拿到证书后再到建设厅的报名网站上下载相关的报名表格,全部把考试通知上需要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拿去就可以报名了。

考试通过后,评审单位一栏一般都会填写建设厅和人事厅联合评审。证书全国范围内均有效。

[吉林省]吉林省建设厅职称,吉林省最新职称评定

住建厅评的职称交通厅承认吗

对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人事部门颁发的职称证都是承认的

但是交通厅评的证书到放到外省不一定认可

你可以先看看交通厅和建设厅的行政职能介绍。住建厅是行业主管单位,他评的职称比交通厅会更有力一些。

住建厅是省 *** 组成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谁有吉建管2016得1号文件,拜托啦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吉建管〔2007〕17号

来源:吉林省建设厅网 时间:2007-4-11 省市:吉林省 阅读:703次

关于印发《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管〔2007〕17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管理 备案 办法

抄送: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通信管理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4月9日印发(共印100份)

附件: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优化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入吉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经营活动的入吉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入吉建筑业企业,系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入我省从事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吉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吉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不含劳务分包企业)须先在我省进行备案,取得备案证明书后,方可在我省承揽工程;工程中标后,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备案。

第六条 对于从事过冻土建筑物或构筑物施工的企业、省内缺项的专业企业和入吉投资者,可优先进入我省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在取得在吉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后,到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符合入吉条件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书》)。

备案证明书有效期为一年。如有丢失须登报声明,15日之后持有关证明及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

凡在我省境内承揽工程建设的入吉建筑业企业须持有效的《备案证明书》。

第八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办理入吉登记备案手续应按《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

营业执照包括入吉建筑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在吉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在吉税务证明;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外地建筑业企业应遵守国家、我省税收管理规定,使用吉林省地税建安类企业统一发票,缴纳有关税费);

资质证书情况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该企业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有无双拖欠问题及企业诚信情况证明;企业填写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及其电子表格,电子表格报送:jst-jgc@mail.jl.gov.cn;

个人执业证书包括入吉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我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明、上岗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对入吉参加工程建设的个人执业资格和有职称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数据库,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以上所有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要遵守国家和我省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

2、要按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职工进行培训,保证职工执业安全,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每季度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第十条 承接到工程项目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应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进行单项工程备案。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工程到省直相关部门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具体实施办法请省直有关主管厅局制定。

季后十日内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厅局应将入吉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情况及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部,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对项目负责到底,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同时应建立稳定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十二条 备案证明书有效期到期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可在到期前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备案证明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填写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入吉建筑业企业续期备案申请表》(附件2)及其电子表格,电子表格报送:jst-jgc@mail.jl.gov.cn;

(二)到期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

(三)在吉施工业绩的有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该企业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有无双拖欠问题及企业诚信情况证明;

(五)其它需要上报的资料。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换发备案证明书时,允许对入吉的相关技术人员予以变更,应提供新变更成员的执业证书、上岗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一) 拒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的;

(二)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未办理入吉企业备案证明而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承揽工程后拒不进行单项工程备案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

(五) 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瞒不报给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死亡事故的;

(七)出卖、 *** 、涂改、伪造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的;

(八)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材料采购人员、预算编制人员等未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

(九)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十三)其它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内承揽工程施工后,其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严禁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发生拖欠工资行为。

第十六条 进入我省的成建制劳务企业应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10日内携带建筑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查看原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季后十日内上报上季度本地入吉成建制劳务企业承包工程情况。

第十七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核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努力营造我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吉林省建设厅吉建管字[2003]1号《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doc

2、入吉建筑业企业续期备案申请表.doc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直属事业单位

1、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978年11月成立,省级规划设计单位。

单位地址:长春市百草路289号

2、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1958年6月成立,现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建筑企业试验室一级资质和建筑装饰装潢、防腐保温、特种专业工程等专项施工资质。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设在该院。

单位地址:长春市春城大街4398号

3、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单位地址:长春市升阳街1559号

4、吉林省建筑标准化管理所

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工作规划;负责审查和管理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负责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技术、工艺、材料提出指导规范措施等。

办公地址:长春市民康519号

5、吉林省建设厅散装水泥办公室

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省有关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法规,监督指导全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落实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促进散装水泥市场发展;负责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可行性审查、上报审批及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统计、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的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缴纳专项资金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及其他各项任务。

办公地址:长春市民康519号

6、吉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墙体材料改革的总体规划和目标;负责墙体材料改革整个系统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墙体材料改革方面的各项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省墙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收缴、管理、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编制使用计划,并监督和检查使用情况;拟订年度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计划和推广应用计划,组织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改造示范线建设和建造示范建筑,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所上的技改、基建等项目负责管理,确保计划的落实;组织协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所上项目的科研、生产、设计、施工等各项工作,使之相互衔接配套,保证系统工程规范有序地进行;负责组织论证确定地方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建筑应用技术研究和编制设计、施工规范、规程及通用图集等项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计划,协调利废生产中的各种问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承接省墙改领导小组交办的一切工作。

办公地址:长春市民康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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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与人社局的职称有使用范围的区别,人社局评的职称可以再各个领域使用,建设部评的职称只能在自己领域范围内。 如果您是人社局的中级职称可以挂* 大概一年50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