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建设厅设12个职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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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政策调研和厅机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协调、文书档案管理、行政财务、 *** 、保卫、保密等工作;管理全省城市建设档案。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参与制定厅管各行业体制改革的方针及实施方案;拟定建设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审核、报批及协调事宜;负责相关法规、规章的解释、查询、清理、汇编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与培训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等工作。
(三)综合财务处
组织编制并协调全省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综合全省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归口管理行业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厅直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审计、资金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科学技术处
组织拟定厅管各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五)建筑管理处(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
指导全省建筑活动;指导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制定各类建筑工程指导性计价定额;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组织拟定厅管各行业工程标准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全省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工程招投标 *** 机构和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全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
(六)勘察设计处
拟定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提出全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业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城市规划处
研究拟定全省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 *** 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核呈报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
拟定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全省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省内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
(九)村镇建设处
研究拟定全省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村镇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省内主要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的城镇和试点小城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导全省村镇供水、排水、园林、环境卫生等工作;指导小城镇各类工程建设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住宅与房地产业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指导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 *** 和开发利用工作;研究拟定全省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拟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权属、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拟定厅管行业工程劳保费标准和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厅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厅管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的实施和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工作;负责厅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十二)老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吉林专业职称办公室,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吉林专业职称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下面是吉林专业职称办公室我为吉林专业职称办公室你介绍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人字[2008]7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 *** 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驻省中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学位认定的规定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年龄、专业工作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计算的规定
申报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均按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满9个月的可按1年计算);业绩成果有效期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报本系列更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论文。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奖励项目。
(四)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
1.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级别和有效期限的规定
(1)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2)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除要求外语考试达到A级合格标准以外的各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3)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国家规定的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2.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
(1)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申报年度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不做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2)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累计取得不相互重复的2个、3个、4个科目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分别评审(聘任)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3)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正高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副高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合格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4)从2008年起,吉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省内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凭证。
3.因工作原因在省外参加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必须达到或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合格标准或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4.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达到或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合格标准或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5.外省(市)委托我省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本省(市)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五)评审公示的规定
从2008年起,除按规定要求申报人申报业绩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外,各级 *** 人事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将其所负责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集中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未经公示的人员、公示有异义未经核实和核实确有问题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政策规定
各事业单位应按照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数额,在本单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
各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由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吉政办发[1991]38号文件中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的规定负责核准。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核准(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
(二)研究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规定
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或工作满1年,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满3年的人员,经考核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省人事厅核准,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参加工作后一般按助理级管理,但不办理转正手续);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参加工作即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不办理手续)。
(三)事业单位中高层次人才聘任的规定
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拔尖创新人才工程人选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我省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允许低职高聘。上述人员的聘任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更高级别和岗位数额的限制,经主管部门同意,按岗位管理权限报 *** 人事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通过国家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人员聘任的规定
事业单位中取得国家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在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求情况进行聘任;取得职(执)业资格人员,由所在单位在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求情况,按照《全国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附件1)和《吉林省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暂行)》(附件2)进行聘任。上述人员办理聘任手续时必须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等级合格通知书(或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按政策免试的人员除外)。
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关于推行“评聘结合”改革的政策规定
(一)实行“评聘结合”改革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
已实行“评聘结合”改革的中小学和高校,在中小学教师系列,高校教师、研究、实验系列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可由所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采取评审、评议、评估、考核、考试等多种方式确定聘任人员,由单位和个人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并由用人单位正式发文公布。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结束后,由用人单位重新组织相应的评聘。
(二)“评聘结合”改革专业系列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的规定
从2008年起,实行“评聘结合”改革的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由省人事厅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已实行“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学校聘任的人员可由省直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 *** 人事部门统一到省人事厅补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关于其它评聘政策的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从党政机关调入人员、军队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首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资历、台阶和职称外语等级以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限制,按照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业绩条件,直接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首次评审未通过人员,再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须通过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改职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可按现从事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从无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系列(专业),改职到有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职称外语等级合格通知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跨系列改职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改职后,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专业完全相同或专业相近的,系列相同、专业相近的,改职前和改职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系列和专业都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之日算起。
(三)按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规定,事业单位不设置政工专业岗位。现在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取得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可按照现工作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改职到有职称外语等级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通知书。国家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专业系列不能通过改职评审取得资格,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专业技术人员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资格证书发证机关授予的时间计算;经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规定授予的时间计算;转正定级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最终核准单位授予的时间计算。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时提供各类伪造证件及假论文、假业绩、假成果等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5年内不得参加 *** 人事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级优秀人才的推荐和评选;不得参加 *** 人事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技术资格考试。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2年内年度考核不得列为优秀等次。
(六)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报送本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中,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双破、跨台阶评审、跨系列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且不符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等)和经核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而评委会未注明任何说明的人员累计达到通过人员总数3%的,省人事厅将对该评委会进行整改;达到5%的,2年内不得组织开展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达到10%的,将取消其评委会组建权。
(七)从2008年起,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丢失后,不再进行资格证书补办,由省人事厅开具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证明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办理资格证明需持当地党报登报丢失证书作废声明原件、本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1寸照片1张、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定)表原件到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专业技术职务概念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2022年吉林省建筑副高级工程师评审时间
11月5号。根据查询吉林省建筑相关资料显示得知,2022年建筑副高级工程师评审时间在11月5号,采取考评结合的办法进行。 由省职称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对于各个单位提交上来的参加高级职称人员,并且进行分析研究,由省职称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省职称办公室统一组织专家认真审核职称人员的材料,并且进行分析研究,然后由专家组对每个参加职称评定评审的人员进行询问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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