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河北林业职称评审答辩吗

各相关单位及申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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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社厅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部署,授权我局组建林业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现将有关答辩评审事宜通知如下:

 一、答辩人员范围

答辩人员范围为经过材料审核、评前公示无异议,报省人社厅同意后,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答辩时间

2022年11月19日(星期六)

参评吉林省林业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人员。

2022年11月20日(星期日)

参评吉林省林业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的人员。

详细名单见附件1。

三、答辩方式及程序

受疫情影响,本次职称答辩工作采用线上答辩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连线调试。各组参评人员在11月12日下午5点前添加指定微信号,参评人员添加微信后主动发送自己答辩日期、所在组别和答辩序号。

2.答辩环境检视。答辩当日参评人员等待工作人员远程视频连线,连线成功后,将手机缓慢旋转一周,确保答辩周围无人干扰。

3.持证答辩。参评人员向工作人员展示本人身份证,汇报自己序号和姓名,经确认身份后开始答辩。

 四、答辩相关要求

1.各单位及个人要高度重视本次答辩评审工作,务必将答辩通知内容传达到申报人本人。

2.请答辩人员仔细阅读此通知,答辩当天确保答辩空间环境独立、整洁和安静。答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务纪律,如发现答辩者非参评本人、答辩房间有其他人员或被举报弄虚作假被查实等违规、违纪行为一律取消答辩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答辩当天请答辩人员保持 *** 畅通,按照预计答辩时间段提前30分钟等待工作人员连线,连线3次不成功将顺延下一位答辩人员,连线未成功人员等待工作人员再次连线,期间不得主动发送语音或视频请求,以免干扰其他答辩人员占线答辩,故意干扰答辩工作的取消答辩资格。

[吉林省]吉林职称审核公告,吉林省职称管理系统通知公告栏

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下面是我为你介绍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人字[2008]7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 *** 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驻省中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学位认定的规定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年龄、专业工作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计算的规定

申报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均按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满9个月的可按1年计算);业绩成果有效期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报本系列更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论文。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奖励项目。

(四)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

1.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级别和有效期限的规定

(1)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2)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除要求外语考试达到A级合格标准以外的各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3)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国家规定的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2.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

(1)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申报年度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不做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2)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累计取得不相互重复的2个、3个、4个科目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分别评审(聘任)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3)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正高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副高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合格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4)从2008年起,吉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省内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凭证。

3.因工作原因在省外参加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必须达到或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合格标准或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4.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达到或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合格标准或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5.外省(市)委托我省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本省(市)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五)评审公示的规定

从2008年起,除按规定要求申报人申报业绩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外,各级 *** 人事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将其所负责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集中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未经公示的人员、公示有异义未经核实和核实确有问题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政策规定

各事业单位应按照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数额,在本单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

各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由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吉政办发[1991]38号文件中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的规定负责核准。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核准(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

(二)研究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规定

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或工作满1年,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满3年的人员,经考核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省人事厅核准,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参加工作后一般按助理级管理,但不办理转正手续);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参加工作即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不办理手续)。

(三)事业单位中高层次人才聘任的规定

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拔尖创新人才工程人选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我省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允许低职高聘。上述人员的聘任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更高级别和岗位数额的限制,经主管部门同意,按岗位管理权限报 *** 人事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通过国家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人员聘任的规定

事业单位中取得国家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在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求情况进行聘任;取得职(执)业资格人员,由所在单位在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求情况,按照《全国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附件1)和《吉林省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暂行)》(附件2)进行聘任。上述人员办理聘任手续时必须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等级合格通知书(或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按政策免试的人员除外)。

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关于推行“评聘结合”改革的政策规定

(一)实行“评聘结合”改革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

已实行“评聘结合”改革的中小学和高校,在中小学教师系列,高校教师、研究、实验系列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可由所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采取评审、评议、评估、考核、考试等多种方式确定聘任人员,由单位和个人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并由用人单位正式发文公布。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结束后,由用人单位重新组织相应的评聘。

(二)“评聘结合”改革专业系列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的规定

从2008年起,实行“评聘结合”改革的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由省人事厅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已实行“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学校聘任的人员可由省直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 *** 人事部门统一到省人事厅补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关于其它评聘政策的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从党政机关调入人员、军队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首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资历、台阶和职称外语等级以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限制,按照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业绩条件,直接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首次评审未通过人员,再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须通过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改职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可按现从事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从无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系列(专业),改职到有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职称外语等级合格通知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跨系列改职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改职后,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专业完全相同或专业相近的,系列相同、专业相近的,改职前和改职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系列和专业都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之日算起。

(三)按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规定,事业单位不设置政工专业岗位。现在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取得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可按照现工作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改职到有职称外语等级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通知书。国家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专业系列不能通过改职评审取得资格,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专业技术人员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资格证书发证机关授予的时间计算;经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规定授予的时间计算;转正定级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最终核准单位授予的时间计算。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时提供各类伪造证件及假论文、假业绩、假成果等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5年内不得参加 *** 人事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级优秀人才的推荐和评选;不得参加 *** 人事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技术资格考试。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2年内年度考核不得列为优秀等次。

(六)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报送本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中,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双破、跨台阶评审、跨系列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且不符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等)和经核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而评委会未注明任何说明的人员累计达到通过人员总数3%的,省人事厅将对该评委会进行整改;达到5%的,2年内不得组织开展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达到10%的,将取消其评委会组建权。

(七)从2008年起,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丢失后,不再进行资格证书补办,由省人事厅开具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证明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办理资格证明需持当地党报登报丢失证书作废声明原件、本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1寸照片1张、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定)表原件到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专业技术职务概念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3月23号水濂山可以考试吗?

稍微了解会计考试的考生应该都知道,每种会计考试报名都有各自的限制条件,特别是职称体系下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职称考试,不同地区对工作年限、继续教育、信息采集甚至是居住证、社保缴费等都有着不同的要求。

可是很多之一次报考的同学们都不太了解,为此,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会计相关考试的各种限制条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没有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无法报考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职称考试

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请考生分为这两种情况来看待:

(一)当地中级报名简章中,明确要求必须在报名前完成信息采集。

此类型的截止日前有:陕西、甘肃、海南、天津、辽宁、上海、吉林、江西、青海、湖南、江苏共计11个地区在报名简章中发布了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要求。

其中,吉林地区明确指出需要3月23日前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注册及信息提交;

海南地区将信息采集直接写进了基本条件里:报考前需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陕西、天津、辽宁地区等地明确要求需要完成信息采集,方可进行2020年中级报考!

1、吉林地区

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吉林考生尤其特别注意以下这3个时间点:

(1)考生需要在3月23日7时59分前完成用户注册以及信息提交;

(2)23日8时00分至31日7时59分,已注册人员可以对采集信息进行修改,但不提供新用户注册服务;

(3)31日8时00分起,停止已注册人员信息修改服务。

审核未通过的,应按要求进一步甄别、完善相关资料,以免影响中、高级报名资格审核。

2、海南地区

海南地区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直接写进了基本条件里:报考前需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

3、青海地区

特别提醒一下青海考生:未在青海省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信息采集的考生,不能注册报名。信息采集审核通过后(审核期三天),方可报名参加考试。

4、江苏地区

报考人员在江苏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历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是判断其会计工作年限的参考依据。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应在报考前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以免影响报考资格审核。

5、江西地区

未在服务平台进行人员信息采集的报名人员,先注册,再登录服务平台—“资格考试管理”—“考试报名”界面进行报名,并按照要求上传报名所需的材料;

6、上海地区

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应在考试前完成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登记,以免影响报考资质审核。

7、湖南地区

会计人员报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必须首先参加信息采集。

通知中我们可以看到:湖南省已于2019年3月开展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报考中级会计职称的人员,必须先完成信息采集!

8、天津地区

此次,在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报名前,天津会计再次发出通知,内容如下。

通知中我们可以看到: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高级)报名将调取会计人员诚信系统

2:打算报考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前应进行网上信息采集,网上审核确认后,进入系统方能报考。

9、甘肃地区

甘肃省财政厅发布《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甘肃考区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表示:

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首先需自行登录“甘肃省财政厅网站-甘肃会计专栏”,进入“甘肃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再通过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报名系统填报报名信息。

10、陕西地区

陕西地区发布《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陕西考区考务日程安排的公告》,明确指出:

1、所有报考人员应先在“陕西会计网”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模块注册,完成信息采集后方可报考。

2、为方便考生报名,建议报考人员在2020年3月9日前先行完成信息采集。

11、辽宁地区

辽宁地区公布当地报名简章指出:符合报考条件的报名人员需登陆“辽宁会计网”先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再通过“辽宁会计网”首页综合服务栏目中的“网上报名”或APP中“考试报名”模块进行报名。

以上就是11个地区在报名简章中发布了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要求的详情信息!

(二)除了在报名简章里要求信息采集,还有单独发布过信息采集通知的,也需要进行采集!

这种类型的虽然在当地报名简章中,没有明确要求“完成信息采集方可报考”,但之前发布了“信息采集”通知。比如2019年吉林地区虽然报名简章中没有提及先完成信息采集,再进行报考。

但是在吉林省《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省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的通知》中,明确说了:当年拟报考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准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都要参加信息采集。所以,为了避免影响2020年中级报考,请各位考生尽快参加信息采集!

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无法报考初级、中高级会计职称考试

报考2020年中级,就必须满足一定工作年限条件,而要知道的是:完成继续教育是一些地区判断会计工作年限的参考依据。

例如,上海地区表示:继续教育将用来参考判断会计工作年限,并明确指出---报考人员至少应完成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限,等于报名条件中要求的会计工作年限减1年。此外,江西及福建龙岩市地区明确规定了报名时需要提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

1、上海地区

上海市发布《关于本市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及《问题解答》通知,明确指出:

(1)报考人员在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历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是判断其会计工作年限的参考依据。

(2)报考人员至少应完成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限,等于报名条件中要求的会计工作年限减1年。例如,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的,从事会计工作应满5年,则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起至少完成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会计工作应满4年,则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起至少完成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依此类推。

上海地区:《关于本市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202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问题解答】

2、江西地区

江西地区报考2020年中级考试,需要提供的材料比较详细,其中明确表示---应在报名系统中上传:每年按规定完成当年会计继续教育的材料!如:继续教育合格证或反映完成继续教育的截图。

3、福建龙岩地区

福建龙岩财政局发布当地报名公告,其中明确指出:2020年中级报名条件审核时,报考人员需提供从事财会工作年限的继续教育记录(根据规定学历报考条件所需年限,提供相应继续教育),以便于认定从事财会工作年限。

这里有同学可能还要问:是所有地区都要求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吗?

统一回复:按照往年经验,不是所有地区,但预计还会有地区会要求提供,大家可以持续关注官网的通知。

没有居住证/户籍证

无法报考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职称考试

1、南京地区

在《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南京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新增加居住证,2020年中级考生注意了!

南京考区考生在领取初级资格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考生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或以上学历证书或者学历证明(取得证书时间截至2020年7月);

3、在职在岗人员工作属地证明;在校学生学籍证明;其他人员户籍证或居住证。

2、安徽地区

在《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安徽考区报名的通知》中提出:新增加居住证。

2020年我省初级资格报名按属地原则,请考生对照在职在岗(从事会计工作)、在校学生、其他人员三种情况的报名地要求,选择相应的市报名,否则造成不能发证的后果,责任自负。

因我省报名条件审核属后审,考生应在报名时准备好符合报名条件的相关材料(如: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居住证明等),便于后期网上申领证书时及时上传材料。

没有社保缴费证明

无法报考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职称考试

近日,上海地区要求非上海户籍地考生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或缴纳社保满12个月。

这里,有同学就问了:报考2020年中级,是否需要提供社保缴费证明?

其实,单从上海市政策来讲,如果你不是上海本地户籍,也没有居住证,那么就要提供社保缴费证明了。

近两年,每年都会有部分地区要求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比如2019年扬州地区在报名简章中。

以上就是2020年重要会计考试的报名条件要求,在这里再次给大家概括一下哪四类考生不允许参加:

1、没有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2、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3、没有居住证/户籍证/工作属地/在校生学籍证明

4、没有社保证明

再次强调一点:以上是截止日前的各地区政策要求,因不同地区有差异;还有在校大学生报考初级,无需参加信息采集、无需继续教育、无需社保证明,只要一张在校生学籍证明即可。

来源:会计帮官微

2022吉林省国土工程职称评拟审通过名单在那查

当地吉林职称审核公告的人社局网站。

1、首先百度搜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2、在搜索结果中打开之一个网站进入吉林职称审核公告,进入网站后找到下图标识的选项进入吉林职称审核公告,可以看到不同工种的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点击一个进入。

3、最后进入后可以看到公告,然后点击附件即可查看,是2022吉林省国土工程职称评拟审通过名单的查询方式,完成操作。

吉林省人民 *** 关于发布《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之一条 为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适应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是成人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更新和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使之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科技发展的现状和趋向,及时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知识水平、研究开发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第三条 继续教育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以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目的,把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放在首位。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年龄、性别、职业和职务的限制。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骨干和优秀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从实际出发、进求实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层次、多种方式进行。第七条 继续教育以业余自学为主,同时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的脱产或半脱产进修。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脱产进修的方式包括:

一、参加高等院校或其他继续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类进修班、研究班和培训班等;

二、到有关的科研、生产、教学单位边工作学习;

三、有计划、有步骤、有考核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培训;

四、本单位组织由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师资的短期培训;

五、利用广播、电视、录像、函授、刊授等途径,接受远距离教育;

六、结合本职工作或研究项目进行文献资料查索、专项课题调研和考察;

七、出国进修、考察;

八、有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的其他各种进修形式。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脱产进修时间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三十天;具有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十五天。

脱产进修时间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各单位应根据情况灵活掌握,统筹安排。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继续教育规划,提出进修计划(包括进修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和考评办法等),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后,要提出学习成果报告或由进修单位作出进修鉴定(包括进修科目、学习成绩、实际能力和其他表现等),经本单位负责人审阅后存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晋升技术职务、奖惩和聘任的依据。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继续教育达到了一定的专业职务水平,应确认其相应的职务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三个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进修或虽已进修但成绩不合格者,一般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经费;企业单位可以把继续教育经费摊入成本;事业单位还可以从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列支。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完成进修计划,其脱产进修期间的工资照发,并与在职人员享受同样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各单位应对参加进修人员在经费和生活上给予必要的保证和支持。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脱产进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可扣发奖金、停止其享受福利待遇或给予其必要的行政处分:

一、未经单位批准且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进修计划者;

二、进修期间违反进修单位的有关制度和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未按进修计划要求达到进修目的者。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领导,逐步实现继续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亦可采取学分制、定期考评制和颁发专业证书、岗位职务培训合格证书、资格认可证书等形式,促进这项工作的巩固和完善。

实行各种聘任制、承包制的单位签订聘任、承包的协议或合同,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第十六条 省科技干部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协调和综合管理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并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省发布的有关规定或办法,如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