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汇报

【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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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了解我州义务教育发展的总体情况,助推我州义务教育实现基本均衡,按照年初的工作部署,于4月至6月,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学校、专家、教师访谈等方式,对全州8个县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形成《关于我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草稿)。在此基础上,赴外省先进地区考察学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调研报告提出的建议,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一、我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情况

全州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96所,其中乡镇学校219所,朝鲜族学校57所;小学171所,初中125所,其中九年一贯制学校44所,完全中学5所。在校生12.66万人,其中乡镇4.54万人,少数民族学生3.32万人;专任教师1.42万人,其中乡镇7484人。

近年来,州、县两级 ***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2010]1号)和《吉林省人民 *** 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不断强化 *** 责任,创新机制体制,将实现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重要工作来落实。以迎接省对县市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验收工作为契机,2010年起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 *** 和教育部门“双线”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对县市 *** 和教育局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2011至2013年,我州顺利通过了吉林省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评估验收,延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今年9月21至22日,龙井市、敦化市接受国家义务教育专家组的验收并顺利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市)的评估认定。

1、坚持优先发展,明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导向。州及县市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理念,把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行动计划和惠民实事。州及县(市)都成立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破解义务教育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政策保障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层级督查机制,从体制和机制上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保障。

2、不断深化改革,破解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难题。州及县(市)从规范办学行为着手,对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做出详细规定,公开课程表、任课教师安排表、作息时间表等,实行阳光招生,阳光分班,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阳光下运行。严格学籍管理,采取多种措施严防学生流失,学生入学率、巩固率均达到省定标准。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借力《中国教师报》课改团队,积极开展课堂教学改革,选树了29所高效课堂改革基地校,充分发挥了辐射一方、影响一片的作用。

3、合理配置资源,学校标准化建设稳步推进。各县(市)根据学龄人口分布情况和城镇化发展进程,对农村中小学校布局进行了调整,把办好每一所学校作为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目标,坚持以“八个一样”为基本标准,实施校舍新建工程、校安工程、薄弱校改造工程和校园绿化美化工程,仅2014年就落实薄改资金1亿元,有力地推动了县域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县市 *** 努力克服地方财力不足的困难,切实保证义务教育建设投入资金,城乡学校办学条件差距逐年缩小,教学仪器配备率基本达到要求,除部分教学点,村小以上义务教育学校全部达到了省定办学标准。各县(市)城乡间、校际间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基本实现均衡。

4、完善体制机制,城乡教师队伍结构日趋优化。

建立和完善教师补充和交流机制,近三年通过公开 *** 和特岗计划,累计补充录用教师1141名,其中特岗教师505名,特岗教师全部分配到乡镇,有效缓解了农村教师的不足。同时,全力推进大学区管理和城乡学校“捆绑式”发展模式,建立了校长和教师交流制度。2012年以来,八个县(市)共交流、提拔校长111人,交流教师943人,有力地促进了乡镇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各县(市) *** 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按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1.5-2.5%标准核拨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学校按公用经费的10%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教师培训学习在经费上得到保障。贯彻落实《州人民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农村教师按初、中、高级职称,每月分别发放50、80、100元岗位津贴;班主任津贴提高到每月100-300元。州 *** 每年拿出120万元,为200名支教教师发放生活补贴。加快了农村学校教师周转房建设,减轻了农村特岗教师、支教教师的生活负担,农村教师的生活、交通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5、科学规范管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全面提升。各县(市)认真贯彻执行教育公平原则,出台了系列相关政策,全面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困难学生等弱势群体“零障碍、零拒绝”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与当地学生一样的减免政策和资助待遇。关注留守儿童和单亲无情家庭子女教育,建立了以 *** 为主导,妇联、青工委、红十字、社区等各部门协同关爱的服务体系。切实保障三类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确保残疾儿童能分类就近入学,三类儿童入学率达到100%。落实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不让孩子因贫困而失学。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段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学生饮食标准,保障其健康成长。

二、我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存在的问题

经过州、县(市)两级 *** 及教育等相关部门的努力,我州义务教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财政投入、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质量等方面还存在很大问题,这些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

吉林省消防条例(2001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第四条 各级人民 *** 以及城镇街道办事处,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本级人民 *** 的消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第六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至十五日为本省消防周。第二章 消防组织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同一建筑物的,由使用者和所有者共同负责消防工作。

个人负责所在工作岗位和住宅的消防工作。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职工。坚持消防工作定期检查制度。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制度,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所在区域的消防工作。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或者 ***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培训。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村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开发区,火灾危险性大、距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民航机场,码头,企业集中、集市贸易发达的乡镇,大中型专用仓库,应当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受益单位和当地人民 *** 解决。第十四条 义务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十五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 、公安消防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 *** 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七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宣传工作列入计划,面向社会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

教育、劳动部门应当将普及消防常识、消防法规作为学校教育和就业前培训内容。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参加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的审查,并对城市总体规划中公共消防设施部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由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意见,由城市人民 *** 统筹安排建设资金,交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使用。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中有关消防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由建设单位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对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改正意见,设计人员必须采纳。该意见被采纳之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消防专章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说明书,应当设立消防专章。第二十二条 通用建筑标准设计与消防有关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供、使用。第二十三条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保证现场的消防安全。第二十四条 从事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消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必须经过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初审,方可申办企业施工资质。

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工程,投入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报省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时,应由公安消防机构参加验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省人民代表作用的若干规定

之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吉林职称工作安排意见,要经常深入原选区或就地就近访问代表吉林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吉林职称工作安排意见,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的经验吉林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帮助解决代表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视察工作时,可邀请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参加或邀集座谈。各工作委员会也可邀请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座谈。第三条 在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之前,省人大常委会可组织代表就地就近进行视察,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视察时,代表要安排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要加强同代表的经常联系,通过走访代表、通讯联系等形式,及时了解代表的活动情况,汇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第五条 要热情接待和认真处理人民代表的来信来访,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本人。人民代表反映情况和意见,主要采取通讯的 *** ,也可到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请予转达,必要时可直接到省人大常委会反映。第六条 要及时向代表发送《会刊》等有关材料,藉以传达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交流代表活动情况和经验。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省人民代表对当地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凡属应由市、州、县(市、区)解决的问题,要切实予以解决,凡属应由省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转有关部门处理。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应同原选区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广泛地搜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要积极学习马列主义、 *** 思想,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十二大决议,贯彻执行全国人大、省人大的各项决议,积极协助各级人民 *** 推行工作。

[吉林省]吉林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吉林省职称评聘新文件

2022年吉林省职称高级农艺师公示名单在哪下载

吉林省职称管理系统。按照省人社厅《2022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要求吉林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把关、组织审核、专家评议、结果公示等环节,吉林职称工作安排意见我单位向你局推荐戚龙、彭银玲两名同志申报参加2022年职称评审。

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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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考试院联系方式:

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1388号 

*** :0431-84658737、0431-84658705

邮政编码:130033

邮箱:jddt@jlee *** .cn

吉林省教育考试院部门职责

1、综合部:负责综合协 *** 育考试院日常工作、院长办公会的组织安排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人事、劳资、文秘、财务、宣传、党群、纪检、 *** 工作;负责后勤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2、研究生招生考试部:负责制订硕士研究生考试工作方案、编制有关招生来源计划;负责组织考生报名、考试、阅卷、录取等工作;负责特岗教师等特殊类考试招生工作。

3、高等教育招生考试部:负责制订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考试招生工作方案;负责编制有关招生来源计划;负责组织考生报名、体检、政审、考试、阅卷、录取等工作;负责艺术、体育、自主招生、保送生、军事院校招生和对口升学考试招生工作。

吉林报考考研有什么条件?

吉林报考考研有什么条件?考研报名条件要求不是很多,通常本科毕业生大四就可以直接报考,包括成人高考、自学考试考试毕业本科生都可以,往届本科毕业生也可以正常报考;但是专科毕业生需要毕业满2年,达到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后才能报考;同时硕士、博士也可以考,但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以下是教育部发布的研究生具体报名条件,摘自《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第十五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 *** 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 *** 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以及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其他符合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条件(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等)的人员,应在国家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名。

第十九条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应统筹考虑考生规模、优质服务、严格管理、疫情防控等因素,安排充足的考试服务资源,合理设置报考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因地制宜、合理确定)。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原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网上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