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① 吉林省卫生副高职称在编不在岗位是否有资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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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没有聘还是聘不了

② 主管护师考完再考什么职称

主管护师是中级职抄称,可以再准袭备副高级职称即副主任医师。

学历、资历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2年以上。

2、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5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以上,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5年以上。

(2)吉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及省自考办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在监考人员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声明不再收卷,该课程成绩无效。

③ 研究生报考条件有些什么要求

百通世纪编辑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进行考研报名前,首先要确认,自己是否符合当年考研报名条件。

以2020年考研报名条件为例,根据《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报名条件部分有以下内容:

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 *** 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 *** 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专硕报名条件

第十六条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单独考试报名条件

第十七条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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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会计专业的就业方向

1、本科会计考研可以考虑报考财政学、会计学、财务管理、企版业管理、审计学、金融学等相关专业,权因为有基础。还可以考虑报考相关专硕如0251金融、0252应用统计、0253税务、0254国际商务、0255保险、0256资产评估、0257审计、1253会计等硕士。当然,也可以跨专业报考。

2、选择报考专业主要看自己的兴趣、职业规划和备考的难度。

3、自己去招生单位官网看看专业目录的专业名称和考试科目即可判断和选择。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⑤ 2015年吉林省卫生系统高级职称评定通过人员名单

如果当地的职称考试结果出来了 在教育部门的网站上应该是有介绍的 可以去那边了解下

⑥ 陕西省职称晋升目录内杂志有哪些吉林医学能发吗在哪里可以快点发表

可以发

信息来源:创新医学网

全省地市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及三级医疗卫生单位:

正高级资格论文发表要求:在省级及以上科技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均为之一作者;副高级资格论文发表要求:在省级及以上科技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限前2名作者,其中之一作者至少1篇;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及二级医疗卫生单位(仅限职工医院):

正高级资格论文发表要求:在省级及以上科技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均为之一作者;副高级资格论文发表要求:在地市级以上科技类期刊或在国家(际)级学术会议报告论文2篇,限前2名作者;

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资格论文发表要求:在地市级以上科技类期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报告论文、专业文章2篇,限前3名作者;

特别提示:

1.陕西省卫生职称评审认可的中文生物医学期刊目录之内

2、全文字数正高级一般不少于1500字,副高级不少于1000字。

⑦ 副高职称评定条件

副高级职称评选的条件为:

一、学历要求:

1、参与评选的人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参与评选的人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3、参与评选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参与评选的人员在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7)吉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扩展阅读:

可以破格申报副高级的人员:

1、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3、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4、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二年(申报高级职务的前二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20%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的主要贡献者;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成绩显著,

6、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

⑧ 广东卫生评高级职称吉林医学发表的论文有效吗

广东卫生评高级职称吉林医学发表的论

这个肯定了解更多

⑨ 吉林省卫生厅副高职称晋级条件

可以到吉林省卫生厅的官方网站上搜索下,一般都会有的

吉林省职称管理系统为什么进不去了

吉林省职称管理系统无法登陆一般有两种情况,之一种情况为该系统升级维护导致无法登陆,第二种情况为 *** 问题导致无法登陆。

对于之一种情况只能等待升级维护后才可登录,第二种情况我们可以重启 *** 。

重启 *** 的办法:

1、首先在自己的电脑上找到“计算机”图标

2、然后再计算机处点击右键,会弹出一个右键菜单,选择管理。

3、然后在弹出的选项中再点击“设备管理器”选项。

4、再然后点击“ *** 适配器”

5、然后点击如图的适配器

6、再点击“高级”设置

7、再然后点击“连接速度和双工模式”

8、最后将“值”,设为“100Mps 半双工”,再进行重启看 *** 是否还会断开,就可以了。

谁有吉建管2016得1号文件,拜托啦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吉建管〔2007〕17号

来源:吉林省建设厅网 时间:2007-4-11 省市:吉林省 阅读:703次

关于印发《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管〔2007〕17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管理 备案 办法

抄送: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通信管理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4月9日印发(共印100份)

附件: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优化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入吉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经营活动的入吉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入吉建筑业企业,系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入我省从事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吉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吉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不含劳务分包企业)须先在我省进行备案,取得备案证明书后,方可在我省承揽工程;工程中标后,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备案。

第六条 对于从事过冻土建筑物或构筑物施工的企业、省内缺项的专业企业和入吉投资者,可优先进入我省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在取得在吉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后,到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符合入吉条件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书》)。

备案证明书有效期为一年。如有丢失须登报声明,15日之后持有关证明及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

凡在我省境内承揽工程建设的入吉建筑业企业须持有效的《备案证明书》。

第八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办理入吉登记备案手续应按《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

营业执照包括入吉建筑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在吉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在吉税务证明;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外地建筑业企业应遵守国家、我省税收管理规定,使用吉林省地税建安类企业统一发票,缴纳有关税费);

资质证书情况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该企业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有无双拖欠问题及企业诚信情况证明;企业填写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及其电子表格,电子表格报送:jst-jgc@mail.jl.gov.cn;

个人执业证书包括入吉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我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明、上岗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对入吉参加工程建设的个人执业资格和有职称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数据库,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以上所有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要遵守国家和我省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

2、要按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职工进行培训,保证职工执业安全,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每季度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第十条 承接到工程项目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应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进行单项工程备案。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工程到省直相关部门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具体实施办法请省直有关主管厅局制定。

季后十日内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厅局应将入吉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情况及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部,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对项目负责到底,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同时应建立稳定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十二条 备案证明书有效期到期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可在到期前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备案证明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填写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入吉建筑业企业续期备案申请表》(附件2)及其电子表格,电子表格报送:jst-jgc@mail.jl.gov.cn;

(二)到期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

(三)在吉施工业绩的有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该企业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有无双拖欠问题及企业诚信情况证明;

(五)其它需要上报的资料。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换发备案证明书时,允许对入吉的相关技术人员予以变更,应提供新变更成员的执业证书、上岗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一) 拒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的;

(二)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未办理入吉企业备案证明而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承揽工程后拒不进行单项工程备案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

(五) 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瞒不报给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死亡事故的;

(七)出卖、 *** 、涂改、伪造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的;

(八)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材料采购人员、预算编制人员等未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

(九)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十三)其它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内承揽工程施工后,其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严禁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发生拖欠工资行为。

第十六条 进入我省的成建制劳务企业应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10日内携带建筑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查看原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季后十日内上报上季度本地入吉成建制劳务企业承包工程情况。

第十七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核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努力营造我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吉林省建设厅吉建管字[2003]1号《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doc

2、入吉建筑业企业续期备案申请表.doc

[吉林省]2016年吉林省职称管理,吉林省职称公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