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社厅职称评定是什么?
吉林省人社厅职称评定《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虚报职称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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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吉林省虚报职称处理办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吉林省虚报职称处理办法,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条件。
1、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吉林省虚报职称处理办法,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申报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以考代评”“考评结合”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资格。
4、自由职业者、离岗创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5、职称申报不与申报人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挂钩。
第十八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倾斜。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继续教育学习经历,完成规定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时。
第二十条 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吉林省文化与旅游厅关于职称
根据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省文化和旅游厅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了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经专家评委会综合评审,现对拟通过人员予以公示(名单附后),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以书面或 *** 形式进行反映,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应签署或告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我们将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凡匿名、冒名、假名且线索不清的举报不予受理,对诬告陷害、干扰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将严肃查处。
来信来电接待机构: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人事处(0431-85614136)。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1、第二条修改为“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吉林省虚报职称处理办法,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吉林省虚报职称处理办法,实行统计监督。”2、原第六条修改为第十二条。3、原第七条修改为第六条,并将第(五)项修改为“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4、原第八条修改为“第七条 乡(镇)人民 *** 、城区街道办事处及独立建制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的职责是:
(一)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报表制度吉林省虚报职称处理办法;
(二)贯彻检查并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按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指导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统计台帐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所辖范围的统计业务工作;
(五)建立健全统计信息 *** 。”5、原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二)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三)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统计资料;
(四)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纠正不实的统计资料;
(五)对统计资料整理、审核、上报,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授意篡改或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予以拒绝、 *** ;
(六)利用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资料及时反映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供管理、决策的依据。”6、原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负责人任命统计机构负责人时,应挑选具有中级以上统计技术职称的人担任,综合统计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统计技术职称。”7、原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 统计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统计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部门每两年对统计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一次审查,未参加审查的和经审查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不得上岗。
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滥用《统计上岗证》。”8、原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一条。9、第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部门设置的统计检查机构或专职统计检查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实施情况;
(二)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办理本部门的统计行政复议和统计行政应诉事项;
(四)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10、第十五条修改为“统计检查员须持《统计检查证》,按下列规定执行统计检查任务: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人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吉林省虚报职称处理办法他资料;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统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到被检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以及施工现场检查产品货物及在建工程等情况;
(四)经统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进一步查实的事项向被检查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五)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责保密。
统计部门和统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被检查人应主动接受检查,不得妨碍、阻挠、拒绝检查。”11、第四章修改为“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
增加二条即,“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国家统计调查由各级人民 *** 统计部门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由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由地方人民 *** 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统计调查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的统计调查计划、统计制度,保证统计调查 *** 、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的完整和统一。未经制表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动原调查方案的规定。
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向调查对象出示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部门颁发的证件。
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需经费、人员应由各级人民 *** 予以保证。”
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统计报表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依据其行政职权而制发的由企业、事业组织、行政单位及公民按照统一规定填报的统计调查表或汇总表,包括以电讯方式报送的报表和以软盘、磁介质为载体的报表及以搜集统计数据为主的调查提纲。”
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原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统计报表须经单位(组织)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本单位(组织)公章后上报。”
原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原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商、税务、人事、民政等部门应配合本级人民 *** 统计部门提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增减变动情况明细资料。”
原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条。
增加一条即,“第三十一条 制发统计报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为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所必需,基层单位能够执行的统计表方可制发;
(二)一次性调查能够解决的,不可制发定期报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够解决的,不制发全面统计报表;
(三)月报表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制发旬报表。年报表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制发月、季报表;
(四)通过搜集资料,并经过加工、整理能满足需要的,不制发统计报表。”
原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
原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各单位(组织)的领导人不得授意、指使、包庇、纵容统计人员迟报、瞒报、虚报、拒报、篡改、伪造统计资料。”
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下面是我为你介绍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人字[2008]7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 *** 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驻省中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学位认定的规定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年龄、专业工作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计算的规定
申报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均按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满9个月的可按1年计算);业绩成果有效期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报本系列更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论文。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奖励项目。
(四)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
1.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级别和有效期限的规定
(1)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2)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除要求外语考试达到A级合格标准以外的各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3)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国家规定的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2.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
(1)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申报年度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不做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2)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累计取得不相互重复的2个、3个、4个科目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分别评审(聘任)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3)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正高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副高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合格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4)从2008年起,吉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省内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凭证。
3.因工作原因在省外参加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必须达到或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合格标准或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4.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达到或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合格标准或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5.外省(市)委托我省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本省(市)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五)评审公示的规定
从2008年起,除按规定要求申报人申报业绩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外,各级 *** 人事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将其所负责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集中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未经公示的人员、公示有异义未经核实和核实确有问题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政策规定
各事业单位应按照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数额,在本单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
各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由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吉政办发[1991]38号文件中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的规定负责核准。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核准(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
(二)研究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规定
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或工作满1年,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满3年的人员,经考核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省人事厅核准,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参加工作后一般按助理级管理,但不办理转正手续);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参加工作即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不办理手续)。
(三)事业单位中高层次人才聘任的规定
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拔尖创新人才工程人选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我省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允许低职高聘。上述人员的聘任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更高级别和岗位数额的限制,经主管部门同意,按岗位管理权限报 *** 人事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通过国家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人员聘任的规定
事业单位中取得国家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在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求情况进行聘任;取得职(执)业资格人员,由所在单位在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求情况,按照《全国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附件1)和《吉林省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暂行)》(附件2)进行聘任。上述人员办理聘任手续时必须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等级合格通知书(或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按政策免试的人员除外)。
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关于推行“评聘结合”改革的政策规定
(一)实行“评聘结合”改革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
已实行“评聘结合”改革的中小学和高校,在中小学教师系列,高校教师、研究、实验系列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可由所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采取评审、评议、评估、考核、考试等多种方式确定聘任人员,由单位和个人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并由用人单位正式发文公布。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结束后,由用人单位重新组织相应的评聘。
(二)“评聘结合”改革专业系列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的规定
从2008年起,实行“评聘结合”改革的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由省人事厅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已实行“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学校聘任的人员可由省直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 *** 人事部门统一到省人事厅补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关于其它评聘政策的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从党政机关调入人员、军队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首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资历、台阶和职称外语等级以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限制,按照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业绩条件,直接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首次评审未通过人员,再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须通过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改职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可按现从事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从无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系列(专业),改职到有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职称外语等级合格通知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跨系列改职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改职后,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专业完全相同或专业相近的,系列相同、专业相近的,改职前和改职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系列和专业都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之日算起。
(三)按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规定,事业单位不设置政工专业岗位。现在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取得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可按照现工作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改职到有职称外语等级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通知书。国家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专业系列不能通过改职评审取得资格,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专业技术人员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资格证书发证机关授予的时间计算;经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规定授予的时间计算;转正定级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最终核准单位授予的时间计算。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时提供各类伪造证件及假论文、假业绩、假成果等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5年内不得参加 *** 人事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级优秀人才的推荐和评选;不得参加 *** 人事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技术资格考试。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2年内年度考核不得列为优秀等次。
(六)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报送本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中,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双破、跨台阶评审、跨系列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且不符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等)和经核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而评委会未注明任何说明的人员累计达到通过人员总数3%的,省人事厅将对该评委会进行整改;达到5%的,2年内不得组织开展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达到10%的,将取消其评委会组建权。
(七)从2008年起,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丢失后,不再进行资格证书补办,由省人事厅开具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证明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办理资格证明需持当地党报登报丢失证书作废声明原件、本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1寸照片1张、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定)表原件到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专业技术职务概念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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