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的条件是什么
一、 司法鉴定人吉林司法鉴定职称评定的条件是什么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吉林司法鉴定职称评定的 司法鉴定 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吉林司法鉴定职称评定,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吉林司法鉴定职称评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二、鉴定实践能力条件 鉴定实践能力是指司法鉴定人具备独立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有关鉴定问题的能力,是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的基础。对鉴定人实践能力的评断,主要是考察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成就或办理本专业案件的数量、质量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法学知识条件 司法鉴定活动是在 诉讼 活动中进行的,许多鉴定业务与法律联系密切,鉴定人同时又是诉讼参与人,因此必须掌握一定的 法律知识 ,所做的鉴定结论才能符合法律要求,才能严格履行鉴定人的职责。主要应当掌握诉讼法学、 刑法 学、民法学、经济法学、 证据 法学等与鉴定业务紧密相关的法学知识。 四、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特殊的、高层次的专业技术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审核与提供证据、参加诉讼活动,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职称,才能与其任务、地位、水平和身份相称。不同专业的鉴定人职称标准不同。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人一般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物证技术学、司法会计学以及行业鉴定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各个专业的鉴定复核人必须是高级职称的鉴定人。 同时应当明确,有的鉴定人虽在司法部门工作,但吉林司法鉴定职称评定他们是技术干部而非司法干部或公务人员。 五、思想品德条件 鉴定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我国法律中虽然并没有英美法系中对品格证据的相关规定,但是鉴定人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 由于鉴定工作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不同,司法鉴定人的条件也存在着各自的差异。只有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才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 综上所述,一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才能更有效的减少司法鉴定的错误率,所以称为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上文中严格要求的条件,所以专业知识是必不可少的,专业知识关系着鉴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鉴定能力,思想在其中也有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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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变更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变更”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近期小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吉林司法鉴定职称评定,缺少该材料不予受理吉林司法鉴定职称评定,照片不得着各类制式服装。)
2.一般情况需提供:身份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现场办理,核对身份证照片及相关信息无误后扫描身份证正反面,由综合窗口负责复印留存复印件,现场询问申请人并确认办理事项。)
3.一般情况需提供: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类别登记表(电子版:原件4 份;复印件0 份;A4纸单面打印并填写。)
4.一般情况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之一:①与所申请从事吉林司法鉴定职称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吉林司法鉴定职称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②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证明;③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并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的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①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现场扫描后证书所有信息页后,由综合窗口负责复印留存相关证书复印件;②提交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现场扫描后证书所有信息页后,由综合窗口负责复印留存相关证书复印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证明,证明需涵盖申请人自然情况及具体从事工作内容岗位,标注出具单位及部门联系 *** 、联系人,出具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③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及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的证明,证明需涵盖申请人自然情况、具体从事工作内容、岗位、具体哪项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标注出具单位及部门联系 *** 、联系人、出具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交原件。)
5.一般情况需提供:执业机构同意其增加执业类别的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证明材料需详细注明同意其增加执业类别的名称并加盖原执业机构公章,收取原件。)
6.一般情况需提供:执业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现场核对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内个人信息、执业类别,扫描证内全部页面,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收回,由综合窗口负责复印留存复印件。)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 *** 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 *** :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西营城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西营城街道办事处西营城村 网点 *** :136305401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 *** :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德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宽城区米沙子镇尚德华园德远街556号 网点 *** :0431-811868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兴港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兴港街道办事处新民村 网点 *** :0431-825276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 *** :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 *** :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 *** :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 *** 东南) 网点 *** :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 *** :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 *** :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 *** :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 *** :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 *** :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 *** :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 *** :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 *** :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 *** :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 *** :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司法鉴定包括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诉讼中涉及的产品质量、建筑工程、资产评估、价格、知识产权鉴定,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司法机关)认为诉讼中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第三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错鉴追究制度。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办法。第六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第七条 凡持有司法鉴定相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向鉴定机构提供该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第二章 鉴定机构第八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是县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鉴定机构。
人民法院的鉴定机构负责审判、执行过程中各类案件涉及的鉴定。
人民检察院的鉴定机构负责刑事自侦案件,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案件中涉及的鉴定。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负责刑事侦查、治安行政案件中涉及的鉴定,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物证技术鉴定。第九条 社会专业鉴定机构是 ***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行业鉴定机构。
法律、法规已明确授予司法鉴定权的社会专业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其他社会专业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需向本行政区域市(州)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确认其司法鉴定资格。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受理不属于市(州)管辖范围的社会专业鉴定机构的申请。第十条 省、市(州)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对省司法行政部门确认司法鉴定资格的社会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考核。不符合条件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取消其司法鉴定资格。第十一条 省 *** 指定医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负责刑事案件中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的重新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以及为罪犯保外就医开具医学证明的医院。第十二条 省、市(州)设立司法鉴定委员会,由省、市(州)人民 *** 负责组建。司法鉴定委员会由本行政区域的人民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人民 *** 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部分司法鉴定专家组成。司法鉴定委员会按照行业设若干专家鉴定组。
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司法行政部门。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指导、协调司法鉴定工作;
(二)组织制订司法鉴定业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有异议的保外就医医学证明进行审查复核;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权力机关交办或者司法机关委托的重大、疑难案件的终局鉴定。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不得超出各自职责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不得从事与自身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活动。第三章 鉴定人第十五条 鉴定人分为资格型鉴定人和授权型鉴定人。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社会专业鉴定机构、省 *** 指定医院的鉴定人和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组的鉴定人,为资格型鉴定人。
鉴定机构以外,受司法机关临时聘请或者委托就案件中的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人,为授权型鉴定人。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本系统省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确认其司法鉴定资格:
(一)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二)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五年以上的。第十七条 社会专业鉴定机构、省 *** 指定医院的人员和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组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所在部门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确认其司法鉴定资格:
(一)具有所从事行业执业资格的;
(二)具有所从事行业高级职称的;
(三)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门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五年以上的。
物证鉴定人职称是副高级职称吗?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吉林司法鉴定职称评定,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明确对应关系
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及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吉林司法鉴定职称评定: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注重德才兼备
要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 *** 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
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根据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的倾向,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
不把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直接判断依据,解决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问题。
推行代表作制度,结合实际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淡化数量要求,注重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所做工作的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能力,积极投身法治建设。
实行分类评价
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独立承办业务、理论和实务研究、指导业务开展、加强公证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办理公证的质量、数量,开拓新型公证业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开发编制业务软件,开展指导培训,发表指导性业务案例等工作成果质量。
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参与完成技术管理、参与完成技术项目、制定标准规范、参与法律援助、出庭质证、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公益鉴定活动等可作为业绩成果条件;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数量、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入选国家和京津冀专家库成员、新技术新 *** 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
制定省级标准
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行业属性、岗位特点及吉林司法鉴定职称评定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吉林司法鉴定职称评定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评审条件由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于2022年2月底前印发执行。
丰富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拓宽职称评价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
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
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吉林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委托社会专业鉴定机构或者社会专业鉴定人进行的鉴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包括下列机构和人员:
(一)省人民 *** 依法指定的医院及其鉴定人;
(二)司法鉴定委员会及其鉴定人;
(三)除司法机关和本条前两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五条 市级以上人民 ***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的行政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 *** 指定的市级医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争议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省人民 *** 指定的省级医院负责省级司法机关委托的有争议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以及对省人民 *** 指定的市级医院作出的有争议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
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人民 *** 指定的医院负责。第七条 省、市(州)设立司法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委员会由省、市(州)人民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同级人民 *** 的司法行政、公安、卫生、财政、建设、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知识产权、新闻出版(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司法鉴定专家组成。第八条 司法鉴定委员会按照行业分类设若干专家鉴定组,其成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司法鉴定委员会聘任。第九条 下列鉴定事项由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
(一)同一案件经过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致,需要重新鉴定的;
(二)省人民 *** 指定医院出具医学鉴定结论后,司法机关认为仍需要由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法医学专门问题鉴定的;
(三)鉴定涉及多学科,同级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他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因为技术等原因无法鉴定,需要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司法鉴定委员会直接受理的重、特大案件的鉴定。第十条 司法鉴定委员会不受理下列鉴定事项:
(一)已经按照《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出省鉴定的;
(二)《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实施前经过省人民 *** 指定医院鉴定并出具法医学鉴定结论的;
(三)司法机关已经撤销的案件涉及鉴定的;
(四)医疗事故、劳动能力、人身伤害案件的评残以及没有进入审判程序的交通事故评残。第十一条 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从事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活动,必须具备国家和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由省人民 ***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确认其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从事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活动的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与所从事的司法鉴定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资金;
(四)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
(五)3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的行为。第十三条 省人民 *** 司法行政机关确认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并在接到其具备规定条件的证明和必备材料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确认其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省、市(州)人民 *** 司法行政机关对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每年考核一次。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考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进行,符合条件的,确认其考核合格。第十五条 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可以从事下列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活动:
(一)对案件中涉及的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定;
(二)出具案件涉及的与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有关的专业技术性证明文件;
(三)提供本行业与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有关的专业技术性问题的咨询意见。
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一)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三)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
(四)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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