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档案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档案有关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国家机构、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和保护档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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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捐献档案和资料。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各级综合档案馆保管、保护、整理档案所需的经费。第六条 各级人民 *** 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和资料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七条 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 *** 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分别设立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和单位内部档案机构。

综合档案馆按照行政区域设置,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依法供社会利用。

专业档案馆按照专业需要设置,负责收集和保管本专业的档案,并依法供社会利用。

单位内部档案机构根据单位工作需要设置,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第九条 综合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同级人民 *** 批准;专业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本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 *** 批准,其中设立省级专业档案馆,应当向国家档案局备案;单位内部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向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或者备案。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和岗位资格。第十一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经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格认定后方可开展业务,并接受其业务监督。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二条 国家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带以及电子文件等),由单位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国家规定不归档的文件材料,不予归档。

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第十三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将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的档案,作为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和整理档案:

(一)行政区划发生变动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设立、变更和撤销机构的;

(三)列入县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普查项目的;

(四)举办或者承办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活动的;

(五)国有企业产权发生变动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

(七)发现重要、珍贵档案和资料的。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竣工验收或者进行成果鉴定时,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通知并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进行验收。

其他重要的建设项目(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验收时,应当由本单位档案机构对项目(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吉林省]吉林市档案专业职称,吉林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吉林市档案管理条例

之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吉林市档案专业职称,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吉林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各单位)及个人从事各种活动直接形成吉林市档案专业职称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条例。第四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的监督指导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档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组织对档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培训工作;

(三)对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协调、指导;

(四)受理和查处涉及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其他各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档案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统筹安排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馆库、档案信息化工程等所需经费。

档案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对档案保护、抢救、征集及日常管理等。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捐献档案和资料。

鼓励公民建立个人(家庭)档案。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资料(包括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设立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整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建立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数据库和档案信息查询平台,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服务。

各单位根据需要,经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设立专业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本专业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服务。第九条 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置档案存放专用库房。专用库房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磁、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功能,保存实物等特殊载体档案的库房还应当配备特殊保护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第十条 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采用先进技术,确保档案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资料归档管理制度,将归档的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禁止将应当归档的资料隐匿或者拒不归档。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档案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并实行实体档案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做到实体档案与电子档案一并移交,确保档案信息的规范、有效和安全。第十三条 电子档案实行异地备份制度。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是集中利用电子档案的专门场所和本级人民 *** 的电子档案灾难备份基地。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前通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事前备案,并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外国元首、 *** 首脑参观、访问的;

(二)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和举办重要经济、文化等活动的;

(三)实施列入市、县(市)、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普查项目及财政投资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的;

(四)举办或者承办在市、县(市)、区内具有重大影响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实行档案事前备案的活动或者项目。

吉林市人民 *** 关于第六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 *** 关于第六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6年3月16日吉林市人民 *** 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3月17日吉林市人民 *** 令第17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 *** 行政审批行为,促进 *** 职能转变,市 *** 在前五次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决定再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1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本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本决定中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一律按改变的方式执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附表一:

吉林市人民 *** 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号 部门

 项目名称

取消理由

审核意见

1

国税局

 外商投资企业列支福利费的审核 国家取消 取消 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

 审批、、

 取消

 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按经营期限计提

折旧审批、、

 取消

 4

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

 准、、

 取消

 5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核准 、、 取消 6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统一计

 算缴税审批、、

 取消

 7 外商投资企业选用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审批 、、 取消 8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所得税审批、、 取消 9 外商投资企业借款利息列支审核 、、 取消 10外商投资企业改变存货计价 *** 审批、、 取消 11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

 50万元以下)、、

 取消

 12

技术监

 督局产品标准年审登记

 没依据

取消

 13 海关 海关注册企业年审 省收回审批权取消 14公安局 机动车临时过境登记 没有此业务 取消 15

档案局

全市各单位档案归档流向处置审核 没依据取消 

16

全市档案系统初级职称初审

 没依据

取消市档案局审批

 ,由各单位自行

 初审17

文化局

 演出经纪公司的审批省级审批权限取消 18演出公司的审批 省级审批权限取消 19体育局 体育彩票投注站审批没依据取消 20旅游局 旅游名店审批没依据取消 21气象局防雷安全设施技术检测合格证发放 没依据取消 22

 建委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执业资格证

 审核 没依据

取消

 23建设工程造价(概预算)专业人员资质审核 没依据取消 

24

交通局

零担运输的审批

今年新颁布《道路

运输条例》中未规

定此审批

 取消

25 内河船员职务考试认证 省审批权 取消 26客危船员特殊培训资格审批省审批权 取消 27

规划局

 规划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意见书

 《吉林市城市规划

管理条例》 取消

 28宗教局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申办企业审批没依据取消 29供销社烟花爆竹专营审批 没依据取消 30地税局农业税减免审批国家取消 取消 

31

卫生局

 放射线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许可

国务院449号令规

定统一由环保部门

 审批

取消卫生局放射线

同位素及射线装置

许可的审批权,统

一由省环保部门审

附表二:

吉林市人民 *** 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目录(12项)

号 部门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审核意见

1

 建委

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

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它设计勘察、设计

 丙级以下资质(包托丙级)审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

统一受理

 后报省

2

 建筑企业安全资格审批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备案

 3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备案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备案 4

房产局

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审批

建设部97号令《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

 规定》 备案

 

5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吉林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建设部142号令《城市房屋租赁管

理办法》

 备案

6

交通局

危货码头(泊位)的同意

国务院令第355号《内河交通安全管

理条例》 备案

 7

拖放竹、木等物体的同意

国务院令第355号《内河交通安全管

理条例》 备案

 

8

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审批(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批准;勘

探、采掘、爆破的批准;构筑、设置、维修

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批准;架设桥

梁、索道的批准;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

下电缆或者管道批准;设置系船浮筒、浮趸

、缆装等设施的批准;航道建设,航道、码

 头前沿水域疏浚批准)

国务院令第355号《内河交通安全管

理条例》

 备案

9

卫生局

 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法》

 统一受理

 后报省10

 医师资格证

《医师执业法》

 统一受理

 后报省11

规划局

 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统一受理

 后报省12民政局行政区划的变更省审批权 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