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事业单位评副高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审条件分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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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条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从事工业、农业、商业、水利、建筑、餐旅、物资、供销、交通、运输、贸易、财政、金融、保险、证券、税务、工商、文化、出版、计划、房地产、信息、咨询、资产、资本动作、产权管理、人力资源、价格管理、经济研究等经济专业工作中评审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评审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硕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获得大学专科后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取得经济师技术资格后,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评审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和相关法律规定,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提出有重要价值的政策性意见,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在经济管理方面业绩显著。

2.主持较大项目工作,解决过经济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上升。

[吉林省]吉林省职称管理评审标准,吉林省职称管理评审标准文件

吉林省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标准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工程、农业畜牧(兽医)、经济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和全省相关工程系列(专业)副高级、中级职称申评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申评条件:工程和农业(畜牧)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参照《吉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48号)中的研究员申报条件执行。

《吉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48号)中对于研究员(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规定如下:

(1)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吉林省职称管理评审标准,遵纪守法吉林省职称管理评审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吉林省职称管理评审标准,热爱科学研究事业,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2)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三、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三、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主持完成或参与主持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解决吉林省职称管理评审标准了研究工作中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解决了研究工作中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三)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四)指导研究生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或开发工作,效果显著。

(4)第五条  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三、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6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前4名)。

(三)省(部)级奖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前4名)。

(四)市(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五)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获得发明专利2项(主要发明人),并在实施或技术 *** 中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主持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主持完成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前2名)。

(5)第六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三、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专著1部(之一作者)。

(二)公开出版专著1部(主要编著者)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以上(之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3篇以上(之一作者不少于2篇)。

(四)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1篇以上(之一作者),以及申请并公开具有较大价值的发明专利1项(主要发明人)。

(6)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三、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

(二)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主要发明人),并在实施或技术 *** 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本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

(四)在学术上提出有创见性的重要理论,在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之一作者),并为国内外同行广泛引用。

(五)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吉林省人社厅职称评定是什么?

吉林省人社厅职称评定《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吉林省职称管理评审标准,具备良好吉林省职称管理评审标准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条件。

1、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申报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以考代评”“考评结合”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资格。

4、自由职业者、离岗创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5、职称申报不与申报人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挂钩。

第十八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倾斜。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继续教育学习经历,完成规定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时。

第二十条 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