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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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人字[2008]7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 *** 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驻省中单位人事(干部)处2008吉林职称文件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学位认定的规定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年龄、专业工作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计算的规定

申报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均按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满9个月的可按1年计算);业绩成果有效期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报本系列更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论文。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奖励项目。

(四)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

1.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级别和有效期限的规定

(1)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2)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除要求外语考试达到A级合格标准以外的各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3)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国家规定的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2.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

(1)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申报年度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不做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2)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累计取得不相互重复的2个、3个、4个科目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分别评审(聘任)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3)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正高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副高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合格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4)从2008年起,吉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省内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凭证。

3.因工作原因在省外参加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必须达到或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合格标准或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4.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达到或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合格标准或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5.外省(市)委托我省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本省(市)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五)评审公示的规定

从2008年起,除按规定要求申报人申报业绩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外,各级 *** 人事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将其所负责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集中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未经公示的人员、公示有异义未经核实和核实确有问题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政策规定

各事业单位应按照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数额,在本单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

各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由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吉政办发[1991]38号文件中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的规定负责核准。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核准(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

(二)研究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规定

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或工作满1年,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满3年的人员,经考核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省人事厅核准,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参加工作后一般按助理级管理,但不办理转正手续);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参加工作即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不办理手续)。

(三)事业单位中高层次人才聘任的规定

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拔尖创新人才工程人选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我省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允许低职高聘。上述人员的聘任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更高级别和岗位数额的限制,经主管部门同意,按岗位管理权限报 *** 人事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通过国家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人员聘任的规定

事业单位中取得国家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在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求情况进行聘任;取得职(执)业资格人员,由所在单位在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求情况,按照《全国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附件1)和《吉林省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暂行)》(附件2)进行聘任。上述人员办理聘任手续时必须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等级合格通知书(或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按政策免试的人员除外)。

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关于推行“评聘结合”改革的政策规定

(一)实行“评聘结合”改革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

已实行“评聘结合”改革的中小学和高校,在中小学教师系列,高校教师、研究、实验系列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可由所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采取评审、评议、评估、考核、考试等多种方式确定聘任人员,由单位和个人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并由用人单位正式发文公布。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结束后,由用人单位重新组织相应的评聘。

(二)“评聘结合”改革专业系列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的规定

从2008年起,实行“评聘结合”改革的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由省人事厅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已实行“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学校聘任的人员可由省直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 *** 人事部门统一到省人事厅补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关于其它评聘政策的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从党政机关调入人员、军队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首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资历、台阶和职称外语等级以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限制,按照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业绩条件,直接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首次评审未通过人员,再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须通过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改职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可按现从事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从无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系列(专业),改职到有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职称外语等级合格通知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跨系列改职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改职后,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专业完全相同或专业相近的,系列相同、专业相近的,改职前和改职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系列和专业都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之日算起。

(三)按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规定,事业单位不设置政工专业岗位。现在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取得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可按照现工作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改职到有职称外语等级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通知书。国家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专业系列不能通过改职评审取得资格,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专业技术人员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资格证书发证机关授予的时间计算;经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规定授予的时间计算;转正定级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最终核准单位授予的时间计算。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时提供各类伪造证件及假论文、假业绩、假成果等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5年内不得参加 *** 人事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级优秀人才的推荐和评选;不得参加 *** 人事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技术资格考试。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2年内年度考核不得列为优秀等次。

(六)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报送本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中,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双破、跨台阶评审、跨系列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且不符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等)和经核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而评委会未注明任何说明的人员累计达到通过人员总数3%的,省人事厅将对该评委会进行整改;达到5%的,2年内不得组织开展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达到10%的,将取消其评委会组建权。

(七)从2008年起,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丢失后,不再进行资格证书补办,由省人事厅开具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证明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办理资格证明需持当地党报登报丢失证书作废声明原件、本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1寸照片1张、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定)表原件到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专业技术职务概念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吉林省人社厅职称评定是什么?

吉林省人社厅职称评定《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条件。

1、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申报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以考代评”“考评结合”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资格。

4、自由职业者、离岗创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5、职称申报不与申报人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挂钩。

第十八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倾斜。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继续教育学习经历,完成规定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时。

第二十条 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吉林省]2008吉林职称文件,吉林省职称管理网站

吉人联字(2008)88号文件

是不是这份啊?

吉人联字[2008]5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人事编制系统推进“阳光人事”行动计划》2008吉林职称文件的通知

吉人联字[2008]56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人事编制系统推进

“阳光人事”行动计划》的通知[/align] 各市州人事局、编办、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2008吉林职称文件,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编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现将《吉林省人事编制系统推进“阳光人事”行动计划》印发给2008吉林职称文件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落实。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人事编制系统推进“阳光人事”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 *** 精神,按照全国人事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和省九次党代会、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省 *** 廉政工作会议要求,结合人事编制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1.人事编制部门将各项人事编制工作和人事权力置于“阳光”下运行,推进政务公开、深化制度改革、转变部门职能、优化公共服务、促进创新发展,采取多项措施,增强人事编制工作透明度、规范人事权力运行、有效提升人事编制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努力建设政务公开、办事规范、服务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人事编制部门。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政务公开

2.推进人事编制信息公开。编制人事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及时发布人事编制部门各类信息。除涉密或按有关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外,所有人事编制信息和政策要及时通过 *** 公报、 *** 网站、人事编制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公民、法人和其2008吉林职称文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人事编制部门要及时受理,认真提供信息服务和咨询。

3.推进人事编制决策公开。凡人事编制部门作出的重要决策、出台的重要文件、编制的重要规划(计划)、实施的重大举措、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策之前,都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网上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科学、民主。

4.推进人事编制业务办理公开。人事编制部门要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和政务大厅等窗口,通过印刷办事指南及上墙、上网等方式,及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办事依据、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制度、承办人员和联系 *** 等,为服务对象提供全面、准确的办事信息,方便群众办事。

5.推进人事权力运行公开。向社会公开人事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严格按照流程图行使职权,特别要对社会广泛关注的人事行政审批、公务员考录、职称评审、专家选拔、 *** 干部安置、人才资金资助、各类人事考试等重要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公开,增强权力运行过程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的咨询和监督,保证群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完善公共服务

6.构建服务平台。在全省人事编制系统开通“12370”人事服务热线 *** ,确定专门人员,受理人事编制政策咨询、问题解答、群众投诉、意见反馈等。整合人事编制部门的 *** 平台资源,建设“网上人事厅(局)、编办”,积极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办公、网上监察等项工作。编印人事编制政策宣传手册,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有条件的人事编制部门应在办公场所设置电子触摸屏,方便社会公众了解人事编制工作情况。

7.完善服务体系。以各级 *** 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为依托,积极为社会公众提供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优化整合现有的人事人才公共服务项目,广泛开展人才 *** 、人才评价、人才培训、人事考试、人事 *** 、信息发布、毕业生就业指导等公共服务业务,大力发展人事人才服务业。

8.实施服务项目。在全省人事系统深入实施人事人才服务项目,探索新形势下人事人才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的突破口。各级人事部门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振兴吉林、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每年都要谋划设计几个大的服务项目,以实施人事人才服务项目为载体,把人才集聚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实现人才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9.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人事编制部门职能,切实将人事编制工作重心从管理转向服务。建立服务对象评议人事编制部门和工作人员制度,把人事编制干部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作为人事编制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促进服务水平的提升。

(三)深化制度改革

10.深化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录制度,加强面试管理,推进面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对面试考官的管理,提高面试考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大力推行面试考官异地执考,规范面试工作程序,强化面试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参与旁听,提高公众监督的参与度,使面试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完成聘用制入轨工作,逐步实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主管部门组织统一的 *** 准入考试,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

11.深化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制度改革。改革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加强对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在省属高校逐步推开“评聘结合”改革,落实单位用人自 *** ,充分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按照国人部发[2006]70号文件要求,适时启动全省事业单位的岗位核定工作。改革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办法,把有限的资金用在资助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和开发上,发挥人才资金“四两拨千金”的作用,激励广大人才创新创业,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工作,改革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提高工考工作透明度。

12.深化 *** 干部安置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办法,研究探索与 *** 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相挂钩、与考试考核、功绩选调、功绩制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对申报进入各级党政机关的 *** 干部,实行考试、考核和按功绩选调的办法,对分配到事业和企业单位的 *** 干部,实行按功绩分数高低顺序由个人选择接收单位。对分配办法、分配计划、分配程序、考试成绩、功绩分数、分配结果等全部实行公开,增强安置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指令性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对自主择业 *** 干部的管理与服务,探索 *** 干部进社区的管理服务方式改革。

13.深化人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人事行政审批事项,省人事厅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再精简50%以上,各级人事部门也要确定精简比例。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进入 *** 政务大厅或行政服务中心,并实行流程再造,缩短审批时限。加强人事行政审批的 *** 化建设,逐步实现人事行政审批业务网上审批。建立政务大厅或行政服务中心人事行政审批机构与机关内部职能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人事行政审批中遇到的问题,缩小人事行政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

14.深化规范权力运行改革。在全省各级人事部门全面推进“规范和制约重要人事权”工作。按照“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突出对人事部门内部重点科(处)室、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认真梳理权力、依法规范权力、严格制约权力、全面公开权力、有效监督权力,构建“五位一体”规范人事权力运行的模式。

15.深化编制管理方式改革。对全省事业编制管理实行省级调控,动态管理,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原则,提高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停止全省自收自支事业机构和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的审批。加强对市州、县(市、区)编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全省行政事业编制“零增长”目标的实现。

(四)加强作风建设

16.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在全省人事编制系统全面开展“继续解放思想、推动吉林振兴”大讨论活动。通过讨论,找准人事编制部门在制约振兴发展上存在的观念性和体制性障碍,研究制定服务大局、推动发展、深化改革的措施和办法,以解放思想带动改革创新,以改革创新推动工作发展,以优质服务提升工作效能。

17.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抓好 “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在全省人事编制系统大力倡导“爱岗敬业、钻研业务,胸怀大局、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善抓落实,团结干事、和谐共事,履职尽责、清廉高效”五种风气,着力解决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激发人事编制系统干部职工创业干事的热情,帮助群众分忧解难,密切人事编制干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作风转变。

18.大力开展调查研究。着眼于转变作风,推进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在全系统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全省各级人事编制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开展调研,走出机关,面向基层,深入一线,广泛听取意见,掌握之一手材料,促进科学决策。省人事厅、编办厅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有一个月时间调研,处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有两个月时间调研,与基层工作关系密切的处室每年至少要有三个月时间调研。各级人事编制部门都要明确规定调研时间和任务。要定期召开调研成果汇报会,组织开展调研成果评奖活动,重视调研成果应用,促进调研成果转化。

19.健全各项制度。注重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行政效能问责、绩效评估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有效机制。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应对现行的各项制度进行梳理,对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制度要及时进行修订;对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制度要予以废止,确保人事编制工作规范运行。

(五)强化监督机制

20.强化内部监督。充分发挥派驻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社会关注的各项人事编制重点工作的监督,确保各项人事编制工作和人事权力依法规范运行。人事编制部门的领导对本部门的干部职工要敢抓敢管,保证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照章办事。

21.扩大外部监督。建立人事编制部门政行风监督员队伍,从人大、政协、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各方面聘请一定数量的人员作为人事编制部门的政行风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听取政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邀请参与对各项人事编制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人事编制部门服务对象的监督作用,经常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强化群众监督。

22.畅通舆论监督。加强与媒体的联系,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人事编制工作和相关改革的进展情况,听取媒体对人事编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有关人事工作的监督。

23.探索 *** 监督。建立定期征求网民意见制度,人事编制部门负责人不定期地在网上与网民互动交流,听取网民对人事编制部门和人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线解答网民提出的问题。实现人事行政审批机构与人事编制部门内部机构的联网,便于人事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人民群众网上监督。

三、保证措施

24.加强领导,整体设计。推进“阳光人事”是全省人事编制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作为事关全局的工作来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机关部门合力抓的工作格局。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认真思考,精心谋划,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阳光人事”行动计划或具体实施意见,并切实抓好落实。

25.强化督查,全面推进。省人事厅、编办要加强对“阳光人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调度检查,建立上下结合的督查体系,把这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衡量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制定全省人事编制系统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将实施“阳光人事”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年底省人事厅、编办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总结表彰,确保抓出成效。

26.抓好典型,推广经验。要注意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推进“阳光人事”的好典型和创造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适当时机召开全省人事编制系统推进“阳光人事”经验交流会,通过典型引路,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27.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通过在媒体开辟专栏、专题报道、发表署名文章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人事编制系统内部信息载体的作用,在《吉林人事信息》开辟专刊,及时宣传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开展 “阳光人事”的有关情况和做法,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让社会了解人事,让人事服务社会。

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初级、中级间每个档次满几年晋升,具体文件是什么?

这个参考的政策依据应该是:《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的通知》(吉人字[2001]57号)